【新政】
◎本报记者 陈 曦
自2015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来,我国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形成从修订法律法规、制定配套细则到部署具体任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三部曲”,将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全部下放科研单位,解绑限制科技成果转化的“粗绳子”取得显著成效。但随着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深入推进,一些深层次问题日渐显现。
日前,天津市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针对成果转化体制机制存在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赋权、作价投资等7方面重难点问题推出18条创新举措,精准解除束缚科技成果转化的“细绳子”。
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作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国有无形资产,科技成果资产价值确认等问题,一直是转化过程中的难题。
“职务科技成果的价格是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中最核心的问题。作为特殊的无形资产,职务科技成果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有自身的创新规律。”天津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副处长赵晓鹏解释,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于尚未转化,因此无法准确判断其价值,没有合适的方式计入国有资产。
如何为科技成果建立一套区别于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针对这一问题,《若干措施》提出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全流程单列管理,给出了一套精准的操作指南。
《若干措施》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在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前,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依法不确认无形资产;转化时,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协议定价+公示”、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转化后,科研事业单位建立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此类国有资产的转让、划转、退出等事项的处置,区别于一般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由科研事业单位或其市级主管部门按权限决定是否审批与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
“转化前的政策是重大突破,这是实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的基础。”赵晓鹏补充,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成果价值容易受市场影响,发生变化。事业单位领导决策时,往往担心因价值变化而产生国有资产流失追责风险。《若干措施》明确,转化后形成的国有资产实行单列管理,这可消除顾虑,推动科研事业单位大胆进行成果转化。
“全部赋权”实现重大突破
深化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是《若干措施》的“重头戏”之一。18条措施在全面落实成果转化权益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权属改革,明确可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职务科技成果全部所有权或10年以上长期使用权。
“实现全部赋权这一突破意义重大。”赵晓鹏说,2020年5月,科技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的《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允许成果完成人与所属单位共同享有成果所有权,但这种“部分赋权”方案实施起来流程复杂,需要几步转让才能到位。
“18条措施突破了之前的‘部分赋权’,将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发明人,给予发明人更大转化自由度,能压缩审批时间,有利于把握转化时机,吸引更多优质社会资金。”南开大学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主任韩宁分析。
同时,18条措施支持高校根据成果转化需要,将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转由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科技园运营公司、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中心、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持有或管理运营。这可为成果转化提供更便捷、更专业的服务。
“以往,科技成果所有权都先转到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管理公司往往重管理、轻转化。”赵晓鹏说,《若干措施》根据高校需求,进行了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对象多元化探索。
已有高校在相关方面展开有益尝试。今年初,天津科技大学教授王红星在天科大(天津)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科大科技园”)注册的公司经一年多运营,拿出400多万元利润首次进行企业分红,天科大科技园获得其中的5%。
“在天津科技大学,老师的成果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形成股权后,一般由天科大科技园持股。我们在科技园层面成立了以市场化为目标的投资委员会,这样成果转化机制更加灵活高效。”天津科技大学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科科长王维君介绍,企业收益按照事先规定好的比例,分配给天科大科技园,用于反哺学校科研工作。
天科大科技园2021年成立以来,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企业11家,所获收益反哺学校科研经费超1000万元。特别是2023年以来,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超50%。
明确具体落地措施
“在政策落地过程中我们发现,如果有些政策的表述稍显模糊,科研单位就不敢实施。”赵晓鹏介绍,为避免这种情况,《若干措施》对一些政策进行了更明确的说明。
例如,“支持具有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开展作价入股”这项举措明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科研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所属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等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股权激励不视同经商办企业。
“此举措非常详细地说明了哪些人可以作价入股,哪些人不能作价入股,科研单位只需对号入座即可。”赵晓鹏说。
此外,《若干措施》优化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明确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若干措施》还提出,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这意味着可以“技术入股+现金入股”的方式开展成果转化。
“以往科研事业单位不允许现金作价入股,只允许技术入股。《若干措施》将技术和现金绑定,允许使用横向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这种方式可有效解决成果转化资金不足的问题。”赵晓鹏说。
为鼓励科研人员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若干措施》明确提出,实行成果转化容错免责。在建立相关制度、流程合规、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科技成果定价的相关决策责任;对科研人员在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中出现的过错,以纠正为主。
“2023年天津市技术合同成交额创历史新高,达到1957.4亿元,实现四年翻番,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位居全国第三。”天津市科技局局长朱玉兵说,下一步科技局将面向科研人员,重点介绍权益分享、税收优惠、绩效评价、容错免责等政策要点,打消思想顾虑,激发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希望一些单位先行先试,探索形成一批典型案例,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模式,在各科研单位中互学互鉴、全面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