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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技伦理】
◎周 琪
《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审查体系进一步健全,向科技治理现代化迈出坚实一步,将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当前,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正加速演进,科学研究范式正发生深刻转变。科技与经济社会不断融合发展,深刻影响着人类文化、价值观以及社会结构。同时,面对激烈的科技竞争和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紧迫需求,强化伦理审查,防范伦理风险,加强科技治理,促进负责任创新已刻不容缓。
近日,科技部等十部门发布了《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审查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促进创新与风险防范统一,强调底线意识和系统思维并重,突出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结合,将科技伦理要求贯穿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全过程,覆盖科技创新各领域,彰显了我国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对人类命运的高度关切,体现了应对科技伦理挑战的中国智慧。
《审查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审查体系进一步健全,向科技治理现代化迈出坚实一步,将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审查办法》是我国科技伦理规范体系的重要部分
科技伦理审查是坚守伦理底线、促进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40余载,从初期科技伦理关切的欠缺,到中期倾向于被动式应对,再到近年来的主动和前瞻性研判,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适应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
自上世纪末以来,我国对科技的重视逐渐提升,然而由于发展阶段的限制,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尚未形成。一些雏形的法规,如《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在早期科技伦理治理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进入21世纪初,中国逐步走近国际科技舞台的中央,科技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步伐不断加快,面临的科技伦理问题也随之增加。在这一时期,国家各层面逐渐认识到科技伦理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性。因此,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重要的法规文件,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等,为生物医药科技创新发展提供了指导,并回应了国际社会的关切。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科技高水平自立自强和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我国科技迅猛发展,技术应用日渐广泛,与百姓生活交织紧密。随着社会和公众对前沿科技及其影响的关注不断增加,科技伦理和底线意识增强,科技伦理治理成为我国高质量发展的内在需求。2019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组建方案》,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同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将科技伦理治理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行《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进一步明确科技伦理治理的目标、原则及要求等内容。与此同时,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逐步构建起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法规体系。
本次发布的《审查办法》,是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日趋完善的基础上,对科技伦理审查涉及的领域、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以及审查方式等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审查办法》为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要环节奠定了规范基础,将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完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加强科技伦理风险研判
当前,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发展正日益深度融合,科技进步所带来的风险逐渐增加,科技伦理治理对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影响愈发显著。在我国,医学领域的伦理审查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其体系相对完整。然而,随着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迅速发展和加速转化应用,对科技伦理审查的需求日趋强烈,急需建立相应的伦理审查机制。
《审查办法》强调,对于从事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并且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伦理审查委员会。这一规定明确了不仅仅限于生命健康领域,人工智能等其他领域同样需要对科技创新活动进行伦理审查,以确保其科技实践的底线和边界。同时,还首次明确将企业纳入监管范围。这一规定较好地适应了科技领域的拓展和创新链条的延伸,标志着我国科技伦理审查规范体系正朝着全面性发展的方向迈进。
科学和技术的探索越前沿,越可能产生重大突破,同时也会带来更高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审查办法》引入科技活动的专家复核制度,要求对可能带来较大伦理风险挑战的新兴科技活动进行清单管理,并实施专家复核。这一制度的核心目标之一是在科技活动的早期阶段识别和评估可能带来的重大伦理风险。这些风险可能涉及到人类基本权利、隐私、社会正义、生态平衡等多个方面。这种制度设计充分体现了将前瞻性风险研判纳入科技伦理审查机制的理念。
构建高水平研究支撑平台,提升科技伦理审查水平
《审查办法》提出,对科技活动的潜在伦理风险和防控措施进行全面、充分、恰当、合理的评估,以最大限度防控伦理风险。这要求相关科技领域具备前瞻的伦理风险评估能力和系统的应对能力。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科技伦理审查较多地侧重形式,审查的质量有待提升。伦理问题的研究倾向于脱实向虚,与科技发展的实际联系薄弱。在许多具体领域,科技伦理专家和人才缺乏,导致伦理风险评估不足、审查水平不够等问题存在。
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应着眼于关键领域、新兴学科和前沿方向,结合我国的科技与文化实际,构建系统化的科技伦理研究体系,提前布局重点科技领域伦理风险研究,培养高素质的科技伦理研究人才,提升伦理风险应对能力。
首先,需要培育一流科技伦理研究机构,围绕前瞻引领、应用导向、理论支持等需求,构建起体系化的研究网络。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联合开展高质量科技伦理研究,举办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以加速建立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伦理治理平台。
其次,需要健全科技伦理人才培养和教育体系,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科技伦理人才,强化科技从业者的伦理培训,提升他们的伦理素养。全面提升领域内的伦理风险识别和评估能力,更好地应对日益错综复杂的科技伦理挑战。
最后,需要结合不同科技领域的发展路径、特征和趋势,引导科技向善发展。加强事前风险研判、伦理审查,事中监督和风险跟踪,以及事后风险消解,全面提升我国科技伦理风险管理水平。
塑造负责任创新生态,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
科技伦理审查作为一个持续性的、动态的过程,旨在在科技活动的整个过程中不断评估科技伦理风险,对这些活动进行严格监督和向善引导,以促进创新文化生态的塑造。正如基因编辑领域的实践所示,健全的科技伦理审查体系和严格的实施有助于预防类似“基因编辑婴儿”等突破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确保技术及应用能够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与此同时,科技议题已跨越国界,所产生的伦理挑战需要全球协同应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类要破解共同发展难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国际合作和开放共享。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还指出,要深度参与全球科技治理,贡献中国智慧,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让科技更好增进人类福祉,让中国科技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审查办法》的颁行,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负责任创新大国的担当,以科技伦理审查为引导,在科技治理体系的框架内,推动创新与治理的协同,促进高水平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或倡导国际组织,打造融合中西方文化的创新生态,构建具有包容性的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和治理框架,系统性地推进全球科技伦理治理。
负责任创新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也是开创人类美好未来的关键所在。在风云变幻的时代,让我们秉持着共创、负责、可持续的精神推动科技创新,携手迈向一个更加繁荣、和谐的未来。让科技创新更好造福人类,这不仅是我们努力奋斗的目标,也是我们科技创新的使命所在。
(作者系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