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南疆码头,起重机对固体废物进行装船作业。中国海关系统查扣的走私入境固体废物——49.8万吨硫铁矿渣被全部退运出境。新华社记者 赵子硕摄 |
◎本报记者 何 亮 代小佩
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杨临萍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的10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临萍表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推动形成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中国之治”。
从法律层面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肇始于10年前。2012年完成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使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文明建设同频共振,成为守护绿水青山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法治防线。杨临萍介绍,10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形成了以《民法典》生态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制度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法律依据,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司法解释为细化补充,包含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类型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规则体系,为生态环境保护武装上“牙齿”。
严格的法律制度对固体废物进口说不
尽管“洋垃圾”和固体废物中含有一定比例的可回收利用资源,但也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风险。2017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方案,明确分行业分种类制定禁止固体废物进口的时间表。2020年,新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明确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并就相关违法行为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2021年起,我国全面禁止固体废物进口,并进一步加大对“洋垃圾”入境的打击力度。
2015年9月,侵权人将韩国的138.66吨铜污泥,以铜矿砂品名制作了虚假报关单证,由中间人在上海港报关进口。后该票固体废物被海关查获滞留港区,无法退运,危害我国生态环境安全。此后,固体废物被无害化处置。2019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侵权人及公司支付连带赔偿非法进口固体废物(铜污泥)的处置费100多万元。
裁判审判人员表示,非法入境的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即使尚未造成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但对国家生态环境安全存在重大侵害风险的,侵权行为人仍应负有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更为重要的是,非法入境滞留境内的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消除危险的必要措施,相应的处置费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这有效地解决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生态保护困局。
非法采矿者要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
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需要在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中找准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平衡点。
杨临萍表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对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害,不仅要对造成山体(矿产资源)的损失进行认定,还要对开采区域的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进行整体认定。
在江苏省南京市,一侵权人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违反国家管理矿产资源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机械非法开采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10余万吨。该案审理期间,侵权人退赔矿石资源款400多万元。但是,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侵权人非法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侵权人承担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89万余元。
2020年12月4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侵权人对其非法采矿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一部分用于生态修复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另一部分用于受破坏地区生物多样性的恢复及保护。
把握生态规律让环境修复先行一步
杨临萍表示:“生态恢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是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生态功能。”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具有时效性、季节性、紧迫性,不立即修复将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扩大的,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确保受损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有效恢复。
2019年11月,一侵权当事人雇请他人在浙江省遂昌县某村山场上清理枯死松木,其间滥伐活松树89株,造成国家三级公益林森林资源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在起诉的同时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侵权当事人根据专家修复意见原地完成补植工作。一个多月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侵权当事人完成山场补植,并连续抚育3年,3年后成活率不低于90%。如果侵权当事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则需承担生态功能修复费用近1万元。
以创新裁判执行方式倒逼企业绿色转型
杨临萍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探索创新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的裁判执行方式。
在长江之滨的重庆,三家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公司在2015年4月10日进行盐酸买卖。当年7月起,卖方公司将废盐酸从买方公司运回后直接非法排放,至来年3月累计非法排放废盐酸至少717.14吨,造成跳蹬河受到污染。经评估,这次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数额超600万元。
污染事件发生后,两家买方公司投入资金开展酸雾收集、助镀槽再生系统等多个方面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水平有所提升。
2020年12月25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决侵权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裁决,两家买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实施技术改造,在满足相关要求条件下,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可以申请抵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裁判审判人员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环境侵权责任,更重要的是督促引导环境侵权人实施环境修复,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道路,实现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