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06日 星期一
完善科学基金科技伦理治理 助力基础研究在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
◎王 星
视觉中国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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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科技伦理问题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批示。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求是》发表重要文章《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明确指出,要前瞻研判科技发展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审查规则及监管框架。

    此外,党中央也对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组建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还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科技伦理制度规范”“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等方面的规定,这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高度重视。

    与此同时,在我国科技伦理治理整体能力和水平亟待加强的大背景下,科学基金的科技伦理治理同样面临诸多挑战。

    加强科技伦理治理是科学基金的职责

    科技伦理是科技活动必须遵守的价值准则。近年来,我国科技伦理治理面临新兴技术快速发展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期、国际秩序深度调整期“三期叠加”新情况,技术谱系、应用场景、社会观念处于新老杂糅、跨界组合的状态,致使蕴藏其中的伦理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作为我国基础研究资助的重要渠道,科学基金鼓励探索,突出原创,对聚焦前沿、独辟蹊径的项目资助力度较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新兴、前沿也意味着未知因素较多,科技伦理风险也相对更大。近年来科研伦理事件频发的基因编辑、人工智能领域莫不如此。从这个角度看,科学基金的科技伦理治理面临的挑战更大。

    同时,对科研人员来说,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举足轻重,科学基金加强科技伦理治理,亦能起到良好的表率和带动作用。因此,确保资助项目在科技伦理框架内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是科学基金的重要职责使命。

    多措并举提升科学基金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对科技伦理的价值理念和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表述,提出了科技伦理原则,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制度、监管、教育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新举措。这为科学基金的科技伦理治理提供了明确目标和根本遵循。

    一是完善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坚持确立细则化、系统化标准体系,在科技共同体中形成良好的集体行为习惯,为科技创新提供正向的、良性的引导,是科技伦理规范体系建设的核心构成部分。基金管理机构在规范建设中应坚持底线原则。科技伦理规范只是为科技行为的治理提供“底线”式基准,科技行为主体在合规或自律中,可以遵循更高标准,但绝对不能低于基准行事。这一原则既体现在积极的科技行为实践标准的确立和遵循方面,也应当体现在科研责任制度方面。

    二是强化科学基金项目科技伦理审查监督。确立面向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全链条、全因素”科技伦理审查监督,确保基金管理机构在审查监督体系的组织和程序化监管方面发挥更为主导性的作用。确保科学共同体乃至公众参与科学基金项目的科技伦理审查监督,提升科学基金科技伦理治理决策的公开性与透明度,提升全社会对科技伦理治理的信心和信任度。

    三是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相关主体的科技伦理教育培训。科学基金依托单位及其科研人员的伦理培训和教育至关重要。完善依托单位高等教育科技伦理课程内容设置,强化教育的组织和设计,不能简单依靠科学共同体的自为与自组织,科学基金资助机构须担当较多的主导和组织性角色。加强科学基金项目的科技伦理教材与教学内容建设,在全方位比较分析各国、各地区科技伦理政策法规异同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国情和制度环境、文化特征来组织教材和教学内容的编写。

    四是坚决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科技伦理的治理政策。《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印发后,各科技管理部门也将结合分工制定落实的相关政策文件,科学基金须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对科学基金项目违反科技伦理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处,包括取消资助项目、收回资助项目资金、取消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若干年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等,对违反科技伦理的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形成震慑,让科学基金项目在科技伦理的正确轨道上行稳致远,切实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夯基蓄势,提供坚强科学基础。

    (作者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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