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3月09日 星期六
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
外商投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
本报记者 陈 瑜 张佳星

    外商投资法(草案)8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明确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对外商投资实施监督管理。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8日在作关于外商投资法(草案)说明时表示,这部法律重点是确立外商投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框架和规则,建立起新时代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需要

    “中国的对外开放立法是从外商投资立法起步和发展起来的。”王晨说,“外资三法”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所谓“外资三法”,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

    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1月底,我国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累计达95万家,实际利用外资累计超过2万亿美元,外商投资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同时,在新的形势下,“外资三法”已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实践的需要。

    “适应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迫切需要在总结我国吸引外商投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新的外商投资基础性法律取代‘外资三法’。”王晨说,制定外商投资法,体现推动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精神和要求。

    确立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

    “外商投资法是新形势下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法律规范,是外商投资领域起龙头作用、具有统领性质的法律。”王晨在报告中表示。

    记者翻阅发现,草案共分6章,41条,对新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作出了基本的、明确的规定。

    着眼于增强发展的内外联动性,外商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多项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促进公平竞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些促进内外资企业规则统一的规定,有利于贯彻一视同仁、平等对外的原则,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有利于我国各类企业平等参与,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王晨说。

    此前,外商投资法(草案)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外资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外商投资法(草案)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通过。(科技日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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