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
文物认养,贵在“知行合一”
寇 勇

    玉渊杂谭

    近闻《山西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月15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政府层面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可以通过认养方式参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细细研读,其条款清晰、责权分明,令人耳目一新。

    有资料显示,作为华夏文明起源的中心区域之一,山西拥有5.3万余处不可移动文物,放眼全国,其数量更是蔚为可观。虽然其中绝大部分保护等级较低,但都是一定历史时期炎黄子孙繁衍生息的产物,从不同侧面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及风俗等等,从而烙上了一脉相承的中华文明印迹,其意义不言自明。长期以来,如何保护好这些不可移动文物,一直是政府部门的挠头事。撇开动乱年代的损毁不说,随着社会经济改革步伐的加快,一些民居、桥梁、园林、戏台、碉楼等古建筑正在我们面前逐渐消失。一方面社会呼声愈益殷切,另一方面政府力量有限、资金掣肘,对此大家莫衷一是,近年来关于文物资产化的争论便可见一斑。其缘由好比暗夜里一颗针掉在了地上,苦苦摸之索之,都在期冀触手可得的舒心。

    《办法》的出台,犹如一颗找到的“针”,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串接起来,通过政府法规的形式,界定了民间力量参与古建筑的“红灯”与“绿灯”。其创新的亮点,在于结合当下共享经济时代,运用类似于众筹、创投的方法,树立资源共享的社会理念,以期在进一步唤醒社会大众文化自觉的同时,以社会资本撬动文物保护的“百年大计”。应该说,《办法》有上限有底线,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可谓善莫大焉。

    在拍手叫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文物认养与植物、动物认养不同,既是对文物价值与价格之间的辩证考量,更是对历史文化的一种传承与坚守,容不得流于形式和百密一疏。事实上,近些年广东、安徽等地部分市、县也进行过认养的尝试,由于条款不清、执行不力等种种原因,结果或是认养者赔了血本、铩羽而归,或是古建筑遍体鳞伤、面目全非,留下的遗憾和教训令人扼腕。

    古人云“笃行致知,明德崇法”“非知之艰,行之惟艰”。从字面上理解,认养是一个动词,是认知与养护的结合,这就要求我们在不可移动文物认养的践行过程中,须从“坐而论道”转向“知行合一”,政府相关部门要有令必行、有法必依,持之以恒地做好保护与利用的各项事宜;认养者要依理依法,用“金刚钻”揽“瓷器活”,厘清公益与商机的良性循环……若此,则文物幸甚,文化幸甚,在浩瀚的中华文明面前,我们才有资格揖手相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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