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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吉林省出台了《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等方式,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鼓励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根据《办法》,吉林将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多个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办法》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依托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高校和行业龙头企业科研平台,或境外国际知名大学、跨国公司、研究机构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有稳定的科研课题成果来源;要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硕士或中高级职称以上研发人员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50%以上;同时新型研发机构以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功能,研究成果以技术许可和转让方式等予以转化。
对于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办法》规定,吉林省科技创新等专项资金,将以后补助的方式支持其建设和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鼓励各类创投基金优先给予股权投资,并且在承担科技计划项目、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开展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其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同等的待遇。同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从事技术开发、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咨询、服务所得的收入,征增值税;科技人员还可以通过股权收益、期权确定等方式更多地享有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处置权。(马维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