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8月06日 星期一
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将有部门权责“清单”

本报记者 张佳星

    8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新时期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工作进行部署,提出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薛澜与副教授沈群红共同撰文表示,作为社会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医疗卫生行业实施监管有着“市场失灵程度高、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的特点。那么,新发布的《意见》从哪些方面“破题”,对医疗卫生行业实施综合监管呢?

    监管部门的权责将有“清单”

    “《意见》强调重点监管范围将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转向全行业监管。”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解读《意见》时表示,从实践来看,此前监管力量分散、监管职能难以有效衔接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综合监管制度的建立和监管成效的提升。

    为此,《意见》中明确列出22项3大类重点任务,部分任务进行了多角度拆解,并为所有任务明确负责单位。例如“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要素准入”的任务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7部门负责,工信部等4部门参与。

    针对多部门联合参与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权责不明等“九龙治水”现象,《意见》明确指出:在不单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负责统筹综合监管工作。同时制定完善部门权责清单,明确监管职责。

    随着大健康概念的提出,医疗领域的新技术、新主体、新业态不断涌现,医疗卫生领域日益复杂多元。监管范围的扩大,对有效监管体系提出了“融合”和“协同”的要求。薛澜认为,随着新制度的出台,以往政出多门与问责真空同在、重复无序检查与监管盲点并存等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

    有效监管需“界定关系”与“督查督办”并举

    “政府,作为全行业监管的主导力量和主要监管责任主体,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更为本质的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

    薛澜表示,医疗卫生全行业监管最为重要的监管主体是属地政府,明晰各级政府与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关系,为健康领域建立依法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机制打下基础。

    地方政府有了统筹治理权力,职责履行又如何评估呢?

    国家卫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意见》借鉴环境督查、纪检监察等有效做法,提出建立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查机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监管责任,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保障综合监管的有效实施。专业人士认为,督查将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的规范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

    行政监管之外还需机构自治、行业自律、健全行业信用机制

    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监管工作实现“事半功倍”,还要依靠行业环境的营造。国内医院已有3万余家,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更是达到百万。如此庞大的数量体系,须依靠行业主体参与的多元化监管。

    为此,《意见》提出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加强社会监督,推动形成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治理格局。

    此外,《意见》还创新性地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明确要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负责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薛澜认为,这是新一代监管模式对风险前瞻治理的实践。通过机构自治和行业自律来提高风险识别和管理水平,充分体现了积极主动的风险治理意识。

    (科技日报北京8月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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