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为Bottle Flip游戏界面截图,右为微信“跳一跳”截图。 |
元旦刚过,不少网友惊呼:“‘跳一跳’毁了我的新年小长假!”
这是微信在元旦前夕推出的H5小游戏。作为一款微信小程序,它操作方便,很容易上手。
玩法也非常简单:按压手机屏幕,小橡皮人就会从这个积木块,跳到前方的桌子或纸箱上。只有保持按压时间恰到好处,小橡皮人才不会摔倒,连续不断地跳下去。
简单,却让人“沦陷”
“我们都沦陷了。”
“简直让人欲罢不能。”
随着“跳一跳”的风靡,社交网站对“跳一跳”的讨论热度也飙升。有网友把这个简单的小游戏跟小时候玩的“跳格子”游戏相媲美。还有人开始总结自己玩“跳一跳”的成功心得,比如眼睛要始终盯着下一个积木块的中心,在跳的时候尽量保持匀速前进等等。
简单,是“跳一跳”迅速风靡的重要原因。它的游戏规则便是,按压屏幕的时间会转换为橡皮人的弹跳距离。你甚至不需要考虑橡皮人弹跳方向、高度。只需要不断提高按压时长精准度即可。
“跳一跳”的简单还体现在,这是一款直接嵌入微信中的H5游戏,根本不需要专门跑到应用商店中去下载APP。只要微信更新到6.6.1版本,用户也就拥有了玩“跳一跳”的入口。而且可以在微信界面上方非常容易地找到。任何碎片时间,都可以成为玩“跳一跳”的绝佳时机。
除了简单,借助微信平台强大的社交功能,“跳一跳”具有与生俱来的社交属性。如果橡皮人跳到某个积木块时,弹跳步数超过某位朋友,游戏会自动提示“超越”,并弹出朋友的头像,以此激励玩家继续“超越”下去。
“跳一跳”还可以对朋友圈中所有玩家进行排名,就像微信步数排名一样。如此一来,很容易在微信用户中形成你追我赶,疯狂提高“跳一跳”技能刷排名的态势。
有网友甚至将“跳一跳”的成功,上升到“对人性的揣摩”的高度——它让用户从中感受到快乐,并不断进步。
比如橡皮人弹跳的物体各种各样,除了最常见的积木块,还有井盖、便利店、卫生纸、板凳等等,让用户充满新鲜感。橡皮人跳到不同的物体上会有不同的分数奖励,用户会在激励机制下不断总结经验,越跳越勇。
尴尬,“神似”另一款游戏
热度日益上升的“跳一跳”,赢得了不少掌声,也招来许多质疑。
有细心网友发现,“跳一跳”和另一款名为“欢乐跳瓶”的iOS游戏高度撞脸。“欢乐跳瓶”的英文名字为“Bottle Flip”,这是国外团队Ketchapp开发的小游戏,于2016年底上线,曾在国外十分火爆。
如果之前玩过“欢乐跳瓶”,再玩“跳一跳”时,你会发现,两者的相似度简直到了令人尴尬的地步。
“欢乐跳瓶”中,弹跳者是一个玻璃瓶,弹跳的物体也是各种积木块、桌子等等。“跳一跳”的弹跳者是一个橡皮人,弹跳物体也是各种各样的物品,只是物品外观有所不同而已。“欢乐跳瓶”有四种玩法,“跳一跳”只有其中的一种。
除此之外,两个小游戏在游戏规则、操作方法上大致相同,甚至连场景风格也让人难以区分。
本来就是非常简单的小游戏,高度相似的元素又如此之多,不免让网友发出疑问:这不会涉及侵犯版权吗?
当然,如果“跳一跳”与“欢乐跳瓶”开发团队之间存在合作,或者获得后者的授权的话,侵权质疑就无从说起了。
不过科技日报记者就“跳一跳”是否获得“欢乐跳瓶”团队授权联系腾讯公司公关人员,截至发稿前并未得到答复。对方也未对网友的侵权质疑进行回应。
2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游戏体验来看,微信“跳一跳”与“欢乐跳瓶”确实非常相似。但是,假如“跳一跳”并未获得Ketchapp团队授权,能否认定构成侵权,需要区分几种情况。
“从游戏著作权角度来看,虽然两款游戏的玩法和场景设置非常相似,但是具体的游戏元素却又并非完全一致。”李俊慧认为,可以说,双方在游戏创意层面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表达上又有区别。比如橡皮人与瓶子的不同,弹跳物体的设计有差别等。
李俊慧认为,想要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有一定难度,需要从软件层面、游戏画面以及关卡设计层面进行详细比对。
但是,李俊慧补充说,从不正当竞争角度看,由于两款游戏玩法和场景非常相似,发布时间靠后的微信“跳一跳”确实因涉嫌模仿或抄袭“欢乐跳瓶”,会分流后者的用户和可能的收益。
“跳一跳”与“欢乐跳瓶”还有一个不同是,前者是H5游戏,后者是APP游戏。但李俊慧认为,H5或APP只是外在表现形式或载体上的差异,并不影响游戏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和侵权认定。
“而从不正当竞争角度来看,H5形式的微信‘跳一跳’,可能会大幅分流‘欢乐跳瓶’用户,不正当竞争影响更加显而易见。”李俊慧说。
网游,侵权成本在提高
抛开“跳一跳”与“欢乐跳瓶”不谈,随着国内网游行业的迅速崛起,“撞脸”其实并不稀奇。
此前由于游戏“撞脸”而引发的网易诉多益网络“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就引发广泛关注。
该案起因是网易离职员工创立的多益网络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叫《神武》的网络游戏。网易认为,《神武》与网易开发的《梦幻西游》的游戏背景、所有游戏元素都高度相同。
“任何游戏产品都包含游戏名称和游戏内容。”李俊慧介绍,其中游戏名称作为区分产品或服务的重要标识,可以纳入商标保护。而游戏内容一般由游戏人物、游戏情节及游戏玩法等元素组成,游戏人物、服饰、道具、情节等具有独创性的设计都可纳入著作权保护。
此外,游戏作为整体作品,其整体上也属于计算机软件程序,可作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予以保护。简单说,任何未经允许使用与他人游戏作品相同或相似的游戏名称、游戏人物造型、道具、场景、情节等做法,都可能涉嫌侵权。
“因此,很多‘换皮游戏’如果只是简单的替换了不同背景色彩,替换了不同的服饰,而对游戏人物名称、道具、场景、情节等未做重新创作的作品,都可能构成侵权。”李俊慧说。
由于网络游戏“吸金”能力强大,一款成功的游戏可以带来巨大的收益。另外,游戏侵权一度赔偿较低,因此有些游戏制作团队不惜冒着侵权风险而推出“换皮游戏”。
不过李俊慧说,侵犯游戏知识产权的成本在不断提高。去年以来,国内游戏著作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游戏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赔金额超千万元的案件已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