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08日 星期三
“十二五”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30%,但监管相对滞后
用法律遏制电子商务“野蛮生长”

第二看台

本报记者 陈 瑜

    虽然距离全民网购狂欢节“双十一”还有几天,但从街旁的灯箱广告、网上广告,消费者已提前嗅到节日“硝烟”。

    “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

    与迅猛发展的态势形成对比的是,电子商务的法律和监管相对滞后,网上交易安全、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监管等诸多问题也频频出现。

    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对草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商品责任不能“踢皮球”

    “出现一些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往往把责任推给商户,而消费者很难向商户取得赔偿或者追究责任。”刘梅(化名)曾从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三本书,但前几天该平台又扣了她三本书钱,她找到平台询问原因,却被告知让找书店。

    这也是不少人网购经常遇到的问题。

    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侯义斌分享了类似的故事:他最近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纸巾支架,订的是大款,结果给发的小款,虽然只是几十块钱的东西,但为了退货,他先后找了平台、第三方,折腾一番后他感觉很难受。

    侯义斌说,这其实反映了一个重大问题,网购中,商品责任主体到底是哪一方?在超市购物,如果商品出现问题,大家都会认为是要找超市。但在网购中,平台的经营商会跟你说去找第三方,也就是平台后面的第三方经营商。

    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业务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二审稿第54条也提到,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但在侯义斌看来,这条规定显然把责任确定给平台后的经营者,平台本身只是协调人。

    他建议,将这一款改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属于平台内经营者责任的,由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交涉解决。”

    平台经营者不能“任性”

    今年下半年以来,反对某电子商城霸权事件不断发酵。

    据媒体报道,今年8月起,一些服饰品牌陆续开始撤离该电子商城。对于此次退出风波,有些商家选择直接发表声明直指该商城存在“霸权”行为。因认为商家发布的声明侵犯了其名誉权,该电子商城已上诉至法庭,索偿500万元。

    “二审稿更加清晰,目标更加明确,基本围绕强化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展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阿拉木斯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一些常委会委员和企业、专家、社会公众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并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交易、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平台‘2选1’是一个长期困扰商家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为了扩大规模,遏制竞争对手,对其平台上的商家提出‘2选1’的要求,并以搜索降权、取消资源位等手段,胁迫平台上的商家不得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骞芳莉建议第30条增加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限制其平台上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

    为新模式发展留“口子”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新业态不断涌现,比如共享单车,本质上是一个自营的电商经营平台,再比如各种形态的微商。2016年微商从业者已经达到3000万人,品牌销售额已经达到5000亿。但对这些新业态,草案没有规范得太清楚。

    分组审议中,有人提出,立法需要对那些已有广泛影响的新兴业态予以清晰回应,避免落后于时代。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连宁坦言, 二审稿已经抓住了电子商务的基本问题,要想通过一次立法把所有电子商务的事情都规定完备很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修改第10条,电子商务经济者包括,“自营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最后加上“等”,这将为以后新模式、新形式的进入开一个空间。

    “我认为这很有意义,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根据电商法确定的基本法律规范做一些适当的法律解释来进行管理和规范是必要的。”李连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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