靓丽的高新区 |
本政策适用于在石家庄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从事生物医药领域(含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生物医药企业。
第一条 对企业获得国家大品种一类新药(按国家最新药品注册分类标准)生产批件且在石家庄高新区落地生产结算的,根据生产、销售情况给予企业最高1.2亿元的补贴支持。
第二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给予与中央财政经费比例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三条 对掌握世界领先技术,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持有人或团队入驻高新区,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在落地到运营的过程中,给予总投资额20%—30%的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药研发进度分阶段资助,对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受理号的品种,每项给予100万元资助;取得临床批件,进入Ⅰ期临床试验的,每项给予200万元资助;进入Ⅱ期临床试验的,每项给予300万元资助;进入Ⅲ期临床试验的,每项给予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五条 对于生物医药企业通过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的品种(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100万元;对于完成体外一致性评价研究,并通过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简称BE试验)的品种,每个品种支持资金200万元,每家企业获得支持的品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对取得三类医疗器械临床批件,进入临床试验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包括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的医疗器械,每项给予200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石家庄高新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300万元支持。
对获得二类医疗器械证书且在石家庄高新区落地生产结算的,给予研发企业50万元支持。
第七条 大力推进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生物医药企业以融资租赁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与专业公司共同建设运营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医药企业提供分析测试、产品注册、CRO、GCP认证咨询等专业服务。财政每年对认定的生物医药公共服务平台新购置的设备给予50%的采购补贴,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按照国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申报并取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资格、在石家庄高新区实现产业化的,每个品种按照持有人实际投入给予10%的资金补贴,每个企业申请品种数量不超过10个,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鼓励精准医疗、细胞治疗、免疫治疗、转化医学、个性诊疗等未来产业和业态创新,对优质企业租用孵化器载体发展产业的,可连续3年给予最高比例不超过100%,年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房租补贴,或连续6年每年补贴50%,年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房租补贴。
第十条 对企业重点投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或生物监测项目,根据相关企业资产规模、年销售额、项目投资额、职工人数、技术水平及上缴地方税收等综合情况给予奖励。企业新投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包括项目用地)达到5000万元(或外资额750万美元)以上的,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后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包含项目用地)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新上生物医药工业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定额指标的,优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
本政策由石家庄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此前政策与此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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