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声音
“六周岁的事情,很多代表都在说,讨论中也反反复复被提到。设置这个年龄到底是出于什么考虑?”
3月10日下午,上海代表团小组会议的议题是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会议一开始,“六周岁”就再次成为焦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一璀代表,把问题抛给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欧美法研究中心主任孙宪忠代表——他正好参与了《草案》的起草工作。
所谓的“六周岁”,是《草案》第二章第二十条中提到的:“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六岁的孩子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
很多代表的疑惑在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何此次突然把十周岁改成六周岁?
“对啊,快给大家说说,这个年龄标准的设定是什么背景?”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代表也接着殷一璀问道。
“这个条文的考虑主要是这样,”听到连珠炮似的发问,孙宪忠把手里的《草案》放下,扶了扶眼镜说,“六周岁的孩子很多都已入学,每天有很长一段时间不在父母身边,并能独立做一些事情。”
不过此解释似乎并没有说服会场里的代表。
“六周岁和十周岁的孩子的心智,特别是脑的发育程度对其行为能力有很大的影响,应该充分考虑六周岁和十周岁的儿童行为学的特点再决定。”3月10日上海代表团全体会议上,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院长朱志远代表就发言认为,定哪个年龄为标准,还是要有科学依据。
还有代表提出,把十周岁改为六周岁跨度太大,缺乏相关教育学、儿童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长期观察与充分论证的支持,应该有更充分的调研评估报告,说明更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毕竟法案还在讨论中,我们的指头还没按下去呢,所以大家有意见就尽快提吧。”面对代表们的疑惑,孙宪忠笑着说。
(科技日报北京3月1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