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3月04日 星期六
改革遭遇法律阻力,代表联合提交议案:
《专利法》能否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放行”?
本报记者 王延斌 盛 利

两会视点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归单位所有。我们探索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实际上已经突破了这一条。”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徐建群代表表示,“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我们正征集30位四川团代表联合签名,同时寻求另外7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人大代表的签名,以此向全国人大争取《专利法》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确认。”

    职务科技成果宁可放旧,也不放手,问题出在哪?

    2015年10月1日,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下放了处置权,扩大了收益权,并允许用“协议定价+内部公示”方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价格,较之前有很大的进步。

    “但高校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仍热情不高,管理部门是宁可放旧,也不放手。”西南交大国家大学科技园副总经理康凯宁认为,“问题就出在高校职务科技成果的完全国有属性上。”

    2016年3月以后,《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的股权奖励,但设置了许多限制条件,使股权激励产生了延迟性和不确定性。康凯宁举例,“比如,规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这就使参与创办企业的高校教师失去了资格”。

    西南交大从2010年开始进行“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将职务科技成果由纯粹的国有改变为国家、职务发明人混合所有;将“先转化、后确权”改变为“先确权、后转化”;将奖励权改变为专利权。一举让超过150项职务发明专利完成了分割确权,而在2010—2012年3年间,西南交大只有7项专利得到转化。

    西南交大的探索引起四川省委、省政府的注意。徐建群代表介绍,2015年11月,《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公布: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明确科技人员与所属单位是科技成果权属的共同所有人。

    如果修改不能如愿,那只能再等十年

    “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所有权归单位所有,禁止了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突破所有权的可能,使新的科技成果转化制度不可能触及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个核心问题。”康凯宁说,四川省进行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际上已经突破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这造成了后者的尴尬。

    “虽然我们的探索得到了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家部委的认可,但改革最终还要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探讨修订《专利法》第六条的可能性。”徐建群代表说。

    她发现,国家全创区改革试验与此次《专利法》正在进行的修订有三年时间的重叠区,“我们认为,四川乃至八大全创区的实践可以为《专利法》第六条的修订提供实践依据。建议在八个全创区内共同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试点,形成全创区‘所有权改革’与非全创区‘三权改革’的对比试验效果,为现行《专利法》第六条的修订提供实践依据”。

    康凯宁告诉记者,就在两会前夕,国家知识产权局到四川调研,征求了《专利法》第六条的修法意见。“实际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各大部委,都很支持。寻求另外7个全创改革试验区人大代表签名的呼吁也得到积极响应。”康凯宁说。

    “如果此次修订《专利法》不能实现对‘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确认,只能再等下一个十年后修法。”徐建群代表说。

    (科技日报北京3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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