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近日,吉林省安委会印发《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定》提出,吉林省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行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统一管理。
《规定》明确,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10人及以上的;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8人或9人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一个年度内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发生同类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人数累计在8人或9人的,纳入A级“黑名单”管理,情节较轻的生产经营单位纳为B级、C级“黑名单”管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及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视危害后果,也将纳入不同级别的“黑名单”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二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