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05月17日 星期二
以惩罚性赔偿遏制“以邻为壑”
文·白靖利 周 畅

■时评

    3400余吨“致命”高危废液被非法偷排,河道、农田、荒地无一幸免。河北省检察机关近日以环境污染罪对两个异地偷排的犯罪集团提起公诉。“以邻为壑”大肆污染环境,这起案件再次证明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刻不容缓。

    作为环保工作中的难题,异地偷排并非一地一案。安徽省涡阳县6年中5次被有毒化学危险品、化工污泥等“异地偷袭”;浙江省企业跨省倾倒近40吨危险废物……异地偷排不仅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还极大地增加当地治污成本,严重者可能会危害公共安全。

    异地偷排事件频发,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无良企业的逐利冲动。一些企业视污染处理为负担,为了降低成本并躲避当地监管,往往选择转运到其他地方直接排放。在此过程中,一些地方还形成了完整的产业链,在发货、运货、卸货等环节攫取高额利润。

    另一方面,偷排的违法成本太低,对违法犯罪行为缺乏有效震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罚款最高上限为20万元。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环保执法和惩处的力度,但异地偷排具有流动性、隐蔽性、主观故意等特点,导致执法监督困难。加上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牙齿”仍不够尖利,执法监督也不够严格,给一些不法分子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

    异地偷排最终危害的是全社会。要杜绝这类行为,必须让环保法真正亮出“牙齿”,能咬下去。在环保执法中应加强区域联动,实行源头监管和全过程管控,不仅追究肇事企业责任,还要对监管不力的企业所在地政府进行追责。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对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法律以惩罚令人有所畏惧。要从源头遏制异地偷排行为,还应加快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让参与异地偷排的企业付出真金白银的代价。只有违法成本远远高于违法收益,企业才会把资金和心思投入到防污治污的技术创新和设备升级中。鉴于异地偷排监管难度大,应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大环境执法信息公开力度,让偷排行为无所遁形。

    (据新华社)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