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体改革进行时
本报记者 陈 瑜
10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正式实施。与施行了19年的旧法相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着力解决成果的所有权、成果的处置权和成果的收益分配权,而这正是近十年来,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三权”。
“成熟稳定可长期执行的政策措施都写在法里了,方案既是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是法律的细化落实。”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党委书记林新这样定位法律与日前发布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关系。
职务科技成果归谁所有?这样一个看似可在相关法规中找到现成答案的简单命题,却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掣肘。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剑指这一科技界“顽疾”,提出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机制。
2007年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20条第1款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形成的各类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该条第4款又规定,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1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08年,财政部发布了《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将科技成果纳入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即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原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的,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国有资产处置以后的收益要上缴财政,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科技成果这样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处置与有形资产实行一样的管理办法。
问题因此产生:对完成人及单位来讲,名义上已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授权,但实际上没有处置权,更没有收益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陷入了一个不转化没有责任,转化就必须要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有国有资产不能流失的责任。
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捷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面,将权利束分解为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投资、许可等)、收益权、分配权等,各权属都有政府管理部门介入,且分属不同的财政“条线”,由不同部门或不同司局管理,相互之间匹配性差,不能很好地形成同方向作用的合力,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的激励作用减弱。
“为了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性障碍,打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通道,2011年财政部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试点,2014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出台了深化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试点政策,进一步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添油加力。”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针对相关问题,《实施方案》汲取试点政策的实施经验,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使用和收益分配的管理制度。
《实施方案》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尽快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符合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
《实施方案》强化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规定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对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可以从现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这也与修订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相关规定相一致。
“以前科技成果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拿收益去奖励人,如果比例过高,会被认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中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科技体制与管理研究所副所长张赤东认为,《实施方案》的出台将极大扭转这一态势,“相当于承认了人在成果创造中的价值,已关注到科研活动中最重要的人的价值,目的是为了提高人的积极性”。
此外,《实施方案》提出,制定在全国加快推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的办法。
“假如我研究一个芯片,转化给企业就不再管了;如果被人超越了,这个公司可能就会倒闭。但如果我入股了,我会跟踪研究这个芯片,甚至可以超越国外的芯片,因为我有利益在其中。”山东农业大学校长温孚江已当了十几年的校长,遇到的一个棘手问题就是科技成果转化难。他认为,在激励方面增加这样的规定,让科技成果转化更具生命力。
在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加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完善技术转移工作体系;统筹研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行的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工作;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转持豁免的政策。相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这将进一步激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