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8月30日 星期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
让科技人员通过成果转化富起来

    本报记者 陈 瑜

    ■周末特别策划 

    大量科研成果成为“陈果”,锁在“保险柜”无法走向市场,这一被科技界广为诟病的“顽疾”,如今有望通过法律的修订而得到根治。

    29日下午,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在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社会法室负责人郭林茂在回答科技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目前科学技术已成为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科学技术转化已是一个民族和国家的大事,“如果我国有一批科技人员通过科学技术转化成为先富有的人,那确实是我们国家之幸,民族之幸”。

    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有可能成为百万千万富翁

    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短期内科技成果转化提高了10倍。郭林茂也希望,此法的修改能提升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并希望成千上万的科技人员能通过科技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千万富翁,甚至亿万富翁。

    此次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距离法律施行已过去19年。

    推动科技成果处置、收益权改革,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报酬制度……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意在打通科技成果转化的各个链条。

    “从理论上说,这次修改为一些科技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成为百万富翁创造了机会,提供了保障。”郭林茂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认为,这次法律修改体现了改革精神,而改革就要带来实惠,“一些改革措施确实将给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及科技人员带来实实在在的利好”。

    郭林茂认为,这些政策有些是原则性的利好,比如增加科技信息的公布和发布制度,推进产学研结合等。

    还有一些是具体利好。比如关于科技成果处置问题。原来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一部分,科技成果持有人不能随意处置,要经过层层审批。法律修改后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并且还规定,转让的价格可采取自主选择的方式,可协议定价,可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也可拍卖。

    再比如,关于科技成果收益的管理,科技成果作为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以后所有的钱必须上缴国库。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此外,修改后的法律大幅提高了科技人员奖励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这些都是实实在在的创新和改革,给科研单位自主权,给科技人员实惠,说到底就一个目的,极大地激发科技单位和科技人员对科技转化的积极性。”郭林茂总结。

    运用法律手段回应一线呼声

    “小麦单产已在一定的区域面积种植中突破1000斤,玉米已在一定的区域面积种植中单产突破2000斤,水稻已在一定的区域面积种植中单产突破1800斤。”分组审议法律草案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在介绍这些科技成果时不免“遗憾”,因为其还只停留在一定区域的实验田、示范田、观光农业园、展示农业园里,很少在大田中大面积推广。

    在他看来,科技成果转化缓慢已是一个十分突出而紧迫的问题,而修改前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很难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应运用法律手段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位参与该法修订的人士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修改前的法律已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需求。此次修法将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重点是从成果转化供给推动到强化需求拉动,补充增加的内容超过1/3。

    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本次修法就是回应了一线的呼声。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些高校在评定职称等考核时倾向于研究论文、专著,有的学校很少顾及甚至完全没有考虑到成果转化的问题。成果形成之后处置需要诸多审批程序,转化所得收益管理也较严格,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人员将成果及时转化的积极性。

    正抓紧制定相关细则

    法律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方新曾在分组审议时提出,希望法律出台后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细则。修改前的科技成果转化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从来没有出台过实施细则,所以这部法到目前不好操作、不易执行,现在要想修改后的法律有操作性,希望尽快出台细则。

    这种观点具有一定代表性。

    比如,草案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目前对党员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和领取报酬问题有相关规定,但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能否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取奖励和报酬不够明确,建议对这部分人员到企业兼职和从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获取奖励和报酬做出具体规定。

    8月24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在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表示,对获取奖励和报酬的问题,目前党内规定比较明确,应照此执行,草案的相关规定可以不作修改。

    郭林茂透露,科技部目前积极做努力,希望出台一些具体规定,对相关问题做出回应。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科技日报北京8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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