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其中,针对当前社会上“医闹”事件频发等问题,草案二审稿将以医患矛盾为由,故意扰乱医疗单位秩序,严重侵害医护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将其纳入刑法罪行。草案明确: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近年来,医患关系紧张,暴力医闹事件频频发生。中国医师协会、中华护理学会6月9日发出的一则声明颇为悲情,“5月28日到6月7日十天内,我国连续发生了9起伤医事件。与此同时,十天内约有两亿人次患者正在接受治疗(以2014年统计数据估计);53名医护人员为了诊治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冒着被感染的危险,轮班救治、看护病人……”
医生和患者的关系闹到如今这一步,可以说是双输的结局。其中,医闹对于医患关系的恶化可以说起到了火上浇油的负面作用。尤其一些仅仅只是因为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当造成的小问题,本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可是被“以闹谋利”的职业医闹一利用,反而会演化为影响医疗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大问题。
“医闹”入刑的新闻一出来,有网站跟在新闻后面进行的一项3000多网络投票结果显示,99%的人是赞成的。可见医闹之害,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严厉打击,符合民众期待。
笔者认为,在法治社会,任何纠纷的处理,都需遵守一定的规则。具体到医患纠纷上,有了矛盾和冲突不可怕,只要依法按章处理,再棘手的事,都能找到最佳的处理办法,都能通过一个合理的“出口”寻找到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换言之,医患双方的正当诉求,都有表达的地方,都能依法得到保障。怕只怕没有规矩,或失之规范,双方都由着性子办事,依“人治”来处理冲突,这样虽可尽快息事宁人,但从长远来看,却纵容了闹事,也伤害到法治。“医闹”就是如此,从性质上讲,“医闹”是假借冲突之名,以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手段来争取利益最大化,对医疗秩序构成极大的破坏,与法治社会格格不入,此种行为,应坚决制止。
实际上,现行刑法中已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次将“医闹”写入刑法,并不是增加一个新罪名,而是明确“医闹”适用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一次郑重的提醒,警告那些“医闹”的组织者、参与者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同时提醒执法机关对“医闹”不要姑息迁就,“有法可依”还须“有法必依”。
当然,严厉打击“医闹”,并不是阻止患者及家属表达诉求,缓和医患关系也不能以牺牲患者的权益为代价。要让医患纠纷的解决走上理性、正常、合理、公平的快车道,除了加强“硬”的法律保障外,还需要下足“软”功夫。为此,在打击“医闹”的同时,还须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患者维权渠道,既不能“一闹就让步”,也不能“不闹不解决”。
打击“医闹”是“堵”,健全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则是“疏”,唯有疏通这个制度化出口,“医闹”问题才有望从根本上化解。如果每一个问题都有答案,每一起投诉都有回应,病人和家属的问题得到解决,方能防患于未然,让患者放心,让医生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