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在北京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拟对机动车限行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修订草案一审稿第四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有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对机动车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对公民财产权的限制,建议对此规定更加严格的程序。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可先增加规定,限制机动车通行、区域和时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同时,对这个问题再继续深入研究。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燃煤大气污染、机动车船大气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农业大气污染等方面的防治作出了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对这些规定分别提出了意见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拟作出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其中,针对机动车船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家倡导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在惩处措施上,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相关修改。其中,将有幅度的罚款修改为定额罚款,比如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每辆机动车处五千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