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企业自主创新 激励分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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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实施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和奖励股权办法的企业,可以实施以下技术奖励或分成政策:

    1.与关键研发人员约定,在其任职期间每年按研发成果销售净利润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2.根据盈利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采取合作经营方式,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项目利润或亏损的30%以内,相应支出不计入工资总额,不得作为企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基数。企业支付的奖励或收益分成计入管理费用,收到研发人员的损失补偿款冲减管理费用。

    这项政策的依据为《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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