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6月17日 星期三
斯坦福大学 为什么没有校办企业
— 美国大学如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文·张陆洋

    硅谷的高科技及其产业发展的发达水平和先进程度是举世公认的,这些地方的高科技和产业的发展以大学密集区作为知识和智慧原动力,常规地将之总结为“产、学、研”或者“官、产、学”的模式,应该肯定的。但我们要问的是,大学在高科技及其产业发展中,到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有观点认为,斯坦福大学创办了大量的科技企业,才造就了硅谷的今天。是否真是这样?为了清楚了解斯坦福大学对于硅谷的贡献所在,笔者曾先后四次访问斯坦福大学的技术转化中心,对于斯坦福大学科技成果转移模式进行考察,研究分析了他们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科技成果授权+技术服务

    带着上述问题,笔者专程考察访问了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和亚洲技术研究中心、MIT技术转移中心、哈佛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等机构。

    实证考察的具体内容:一是大学的科技成果以什么方式转移?是自己创办企业?是以技术入股的方式参与科技企业的创业?是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创办企业?或者是建立风险投资基金来促进大学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是大学为什么采取这样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而不采取创办科技园区或者直接创办企业的方式?或者以大学无形资产入股?三是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机制是什么?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对于知识产权的发明人的利益机制是什么?四是大学采取这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成效是什么?巩固大学的学科地位的效应?对于促进大学培养人才的效应?还是对于大学获得资金支持的效应?五是大学建立什么样的转化机构来促进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最优的模式?

    围绕着这些考察的内容,笔者先听取各个大学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经验的介绍,然后与他们就上述问题一一讨论。 结果发现,我们所考察的这些大学或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其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以及获得的经验,完全与国内大学的现行做法和模式不一样。事实上,这些大学都没有自己学校创办的“校办科技企业”,也没有什么“大学科技园区”,他们都是以科技成果授权使用加上技术服务,或者以专利入股加上技术服务的模式进行成果转化工作。这样的模式保证了大学的学术与产业界的互动,相得益彰。

    以斯坦福大学为例,他们作为硅谷技术密集的知识供给方,但在硅谷却并没有一家斯坦福大学创办的科技企业。硅谷作为世界最著名的高科技产业发展园区,斯坦福大学在其中仅仅是科技成果提供者而已,并没有参与高科技产业园区的创建发展工作。同样,哈佛大学与“128号公路”的关系,都是这种科技成果或者知识的供给者,而不是直接的参与者。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的技术转移工作是全美做得最好的;而哈佛大学通过筹建大学转化基金,即风险投资基金来投资大学成果与产业对接的创新项目,进行成果转移的。

    借助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弥合“断裂带”

    美国法律规定大学是不纳税的,如果办企业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所以大学不能够办企业。为了保证社会分工以及专业化的效率,大学的本职工作是知识的创造,而非企业的创造。尽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断裂带”,大大阻碍了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但完全可以借助基于科学创新的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来解决这个“断裂带”问题。关键是大学要设计好一套基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微观期权服务利益机制,再加上风险投资促进创业加速的机制,就能很好地解决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问题。

    以药物开发过程为例,一个新药的研究和开发需要经历基础研究—临床前的研究—Ⅰ期临床研究—Ⅱ期临床研究—Ⅲ期临床研究—药品上市等。在这个过程中大学的研究工作往往只是进行到一期临床前,而企业需要的药品往往是三期临床之后的比较成熟成果,中间的一期临床和二期临床是药品开发过程中风险大、淘汰率高、投资不确定的阶段。这个阶段由于学术水平较低,大学往往不愿意去做,同时由于这个阶段的学术要求又高于实际企业技术资源禀赋,企业也往往不愿意做,这就形成了所谓的成果转化的“断裂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不得不创建自己的工程中心来解决新药开发的这个问题,从而导致企业的开发成本的大大提高。同样,大学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去接受国家或者企业的支持,来创建相应工程中心,但由于缺乏企业工程技术资源的支持,开发工作进展往往比较迟缓,进而影响学校的学科发展。

    为此需要一个两全其美的解决方案——大学能够延伸他们在科学创造基础上的服务,而企业又能够延伸基于市场和工程资源禀赋条件上的开发服务,在大学与企业之间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桥梁”,解决科技成果转化的“断裂带”问题。或者是由孵化器将大学和企业的需要结合起来,在风险投资促进创业加速的作用下,尽快完成基于科技成果形成新兴科技企业的创业过程。

    斯坦福大学明确规定大学的科技成果统一由大学技术转化中心来实施转化工作,而创造该成果的教职员工随着科技成果转化进程,可以长期为企业提供顾问价值性的服务,或担任独立董事等价值性服务,该服务以一般不超过五年为限。但创造该科技成果人员不得到企业里兼任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等有职位的工作,否则学校将会劝其退出教师的职位。

    哈佛大学虽然没有斯坦福大学那样的限制性规定,但也规定一周当中,教师必须有四天的时间是在为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这一工作时间要有秘书的记录为证,一周中仅有一天时间可以自由支配,可以满足该教师去做顾问或者独立董事职位的需要。哈佛大学这样的正面规定,显然给予教师的闲暇时间是难以去创办企业的。

    他们的做法就是以专利或科技成果授权,再加上技术服务的方式进行转化工作,一般授权为五年,并提供五年的技术服务工作。为了防止垄断,技术成果授权的方式一般是不能够独家授权的,即同时授权给三到五家企业应用。

    技术转化中心如何运行

    创建于1970年的斯坦福大学技术转化中心,至今已经有累计超过6000项发明公布,其中有超过2200个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反应,技术转化中心执行了超过2600项发明转化,当中有接近1500项转化的发明得到市场的良好认可。斯坦福大学转化中心已经产生了将近10.3亿美元的累积总转让收入,其中有超过8.94亿美元留在了斯坦福或者发明者,技术转化中心已经为研究激励基金提供了3700万美元。

    斯坦福大学技术转移中心一共大约有22名工作人员,其中8名律师,8名价值评估人员,主要针对发明进行价值的评估并制订相关知识产权保护与转让方面的法律服务。对于技术转移收入的分配政策是:总体转让收入的15%作为技术转移中心成本,归为转移中心的管理费用,减去这些开支是该项技术成果转移的净转让收入。净收入的1/3 给技术的直接发明者,1/3 作为继续研究的科研经费,由技术成果发明者掌管使用,1/3作为收入。1/3的收入再分成三份,一份分给学校,一份分给发明者所在院系,一份分给该技术发明的团队。由于斯坦福大学学校经费充足,学校将其收入奖励给该技术发明的团队。

    但在斯坦福大学6000项的发明中,只有3项发明是大赢家,14项发明产生了超过500万美元的累计转让收入,53项发明产生了超过100万美元的累计转让收入。所以斯坦福大学的经验证明,大学不能指望用转让收入来作为大学运营的开支来源,但是转化出去的科技成果创造了新兴产业,创业成功者们纷纷为大学捐赠,从而为大学提供了更高的经济回报。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科技成果转化的期权回报循环机制。

    哈佛大学则是在技术转化中心的基础上,创办大学的校办风险投资基金,来结合市场的需要,就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断裂带”阶段进行引导性投资,即就市场需要的科技成果,与外部资金进行组合型投资,而大学的风险投资基金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到三分之一的水平,往往能够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对中国大学科技创新的启示

    在我们考察的美国大学中,没有一个大学创办校办科技企业或大学科技园。比较国内情况,大学校办科技企业和大学科技园的模式需要创新的方向是什么?

    我国各个大学纷纷创办自己的科技型企业,一个大学办30—100个企业是平常事。如果创办的企业效益很好,当然会给学校带来回报,那么这样的回报能够弥补多少学校的开支来源?如果创办的企业亏损,则学校就必须要承担亏损的经济责任,这种经济责任势必影响原有教学经费的使用。

    当然,大学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好处就是加速了科技成果的早期转化,即在财富效应的促进下,大学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们纷纷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成果转化创办科技企业,但是企业继续向前发展时,往往是以失败告终。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创办该企业的具体人员“脚踩两只船”,不愿意放弃学校教师的职业,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需要创业者能够全身心投入,而此时具体创业者在教师和企业经营者两条战线上作战,不能够也不可能做到全身心投入精力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势必影响教学质量和科研质量。

    根据美国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模式的实证研究,我们不禁要问,我国大学现行创办科技企业或者大学科技园区的科技成果转化模式,是否是最优模式,是否是最有效的模式,是否是最有社会效应的模式?我们应该始终自问,大学在创造知识和满足社会人才培养和教育、现代科学和技术创新的前提下,是否要进一步创新,又该如何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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