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5月29日 星期五
引导基金:市场化和政策导向如何兼顾
文·本报记者 姜晨怡
■数据
2006—2014年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情况比较

    5月26日,宁夏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公开发布征集公告。从2015年起,宁夏决定设立政府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暂定为30亿元,分三年到位,每年10亿元,重点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以及符合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

    政府引导基金不是一个新概念。

    早在今年初,规模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就曾让市场为之轰动。400亿元的资金将来自于国家战略产业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几项专项基金的整合与盘活使用,并将发挥杠杆效应,撬动地方政府以及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的加入。根据过去1亿元规模以上的政府引导基金的经验杠杆倍数,初步估算能够实现资本放大4倍,即带动1600亿元左右规模的资金投向创新型的初创期和早期企业。

    政府引导基金却因其政策性与管理方式、利益诉求等不同因素,与市场化的基金存在重重分歧。在市场化的道路上,引导基金真的那么好走吗?

    以刚刚发布的宁夏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为例,据介绍,其是按照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运作。

    按照计划,到2017年,自治区级政府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达到30亿元,在农业、工业、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对外开放等领域设立子基金,通过对在自治区注册的基金进行引导式投资,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初创期中小微企业以及政府鼓励发展的领域。

    可以看出,政策性和引导性是政府引导基金投资具有极为明显的政策性和导向性,限制条件偏多。作为来源于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基金,资金使用往往带有很强的地方政策性色彩。

    清科集团分析师认为:“一般而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基金都有一些条件约束,如地方政府要求与其合作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管理团队在不同地方均设立管理公司,投资范围仅限于本地等,出现‘择地不择优’的现象,不利于吸引和培养优秀的投资管理机构。”

    此外,双方利益诉求存在分歧。清科集团分析称:“创投机构在与政府引导基金的利益诉求分配机制大致分为三种:一是对于完全要求本金安全的政府引导基金,在基金清盘或分红时,优先给予本金支付或利息支付;二是若政府愿承担部分风险,能参与投资分红,同时VC能在4—6年内按最早的出资额或出资原值加上利息,回购政府在合资基金的股分;三是若政府愿与创投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及收益,通常投资机构会留下半数的投资收益。”但在运作过程中,财政出资往往考虑以资本安全为先,而创投机构也追求更高的投资回报,也会严重影响基金的运作效率。

    尽管如此,政府引导基金仍飞速发展。根据清科数据显示,2014年新设立的政府引导基金有39支,基金总规模超过2000亿元。在这其中,支持创新创业、支持新兴产业成为重要的一个政策引导。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理事长、永隆银行董事长、 招商银行前行长马蔚华曾多次表示:“在当前支持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新形势下,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的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在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科技金融支持体系参与主体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偏少、条件偏高,科技贷款覆盖面较窄,主要是针对优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而大部分资信水平稍差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优质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很难与大型企业或国有企业竞争获得银行信贷。

    由此,引导基金被期待发挥更大作用。“大力建设股权投资体系,综合利用创投、风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各类资源。各类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方式,可引导和带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科技型小微企业。”马蔚华这样建议。

    如何化解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呢?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方式或许能够回答一二。其负责人称:“作为引导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之一,设立子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充分体现了引导性、市场化和非营利性的特点。”在引导性上,通过政策激励,引导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参与设立子基金,形成有效资本供给,并通过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规定子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投资比例等措施,引导资本投向财政资金形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在市场化上,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不直接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资,也不参与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子基金完全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其运营交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负责,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根据出资额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在非营利性上,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