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依法划清企业职工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限。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取得的职工职务技术成果,应当属于企业所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职工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
2.职工在企业交付的研发任务中取得的;
3.职工主要利用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资源取得的;
4.职工退职、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或者在与企业约定的期限内取得,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
对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企业应当依法支付报酬,并可以给予奖励。
企业研发人员作为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享有的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侵犯。
这项政策的依据为《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