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撰文指出,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想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规定,不能享受这一退休待遇。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修改上述规定,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标准。“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即可办理退休。
提前退休的差异化规定,源自37年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份文件诞生于改革开放的同一年,却一直“暂行”到现在。在当时民营经济堪称微不足道的年代,将工人局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看上去并无不妥,也没有引发过什么争议。但如今,民营经济占GDP的比重已超过60%,吸纳了城镇就业的80%和每年新增就业的90%,工人的结构比例早就发生了质的变化,则不宜沿用上一个时代的政策了。
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工人在福利待遇方面有差异,并非新鲜事。在市场领域,由企业自我制定的福利,自然由市场竞争来衡量。有的企业待遇好,有的企业待遇差,在这种情况下,既能够推动人才流动,也是企业外在竞争力的体现。然而,如果差异由政策法规限定,就成了规则的不公。《暂行办法》中将“特殊工种”定义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大量民营企业已存在类似岗位,在这些岗位上工作的工人,与他们的国企同行相比,却不得不多干好几年。
如果修改这一规定,将民营企业中的特殊工种工人纳入其中,政策推行中当然会面临许多挑战。一是可能短时间内有大量工人退休,给社保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二是达到年龄的工人,感觉尚有余力,希望多工作几年,不愿意退休。然而,既然有国企员工提前退休的规定存在,就说明了负担这么一批工人,让他们早点养老,早就有成熟的流程。至于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工人,让他们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多干几年,在政策上灵活应对,根本不是一件难事。
允许特殊工种工人提前退休,可以预期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暂行办法》的定义,这些岗位多对工人的体力有较高要求。中老年工人在就业市场上很难受到欢迎,难免遭遇求职歧视。对用人单位来说,期望雇佣青壮年劳动力,保证工作效率,并且确保生产安全,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需求。那么,唯一让各方都得到满意的办法,就是让特殊工种的工人提前退休。
过去,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国家政策倾斜度上存在差异。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健全,市场竞争的开放,曾经的鸿沟正在慢慢消弭,在互联网、快递等新兴领域,甚至还是民营企业唱主角。但是,不仅仅对企业要一视同仁,对企业的工作者,更应该一视同仁。工人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曾经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工人这一概念不应狭义理解。不管姓民姓国,大家都是工人,当然应该获得平等的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