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25日 星期三
个性并不是可以太任性
——写在《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即将实施之际
本报记者 王学武

    互联网企业想再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XX网立场”,或“XX网刊登此文仅为传达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赞同或支持其观点”的习惯态度,移花接木到个人账号管理的责任规避,已经行不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并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简称“账号十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企业应对机构和个人账号的名称、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进行审核。

    同样,对网民来说,个人账号想叫什么名就叫什么名、想用什么头像就用什么头像的行为,将会受到约束。“账号十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的账号不予注册,这对网民的昵称等,不能不说是划了一个行为底线。

    直面挑战 重在规范

    据官方媒体的信息,中国的网民数量已居世界第一, 达6.4亿,移动宽带用户达5.3亿。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4年12月,我国微博客用户规模为2.49亿。来自腾讯的信息,2014年第三季末,微信及WeChat的合并月活跃账户已达4.68亿。

    互联网已嵌入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的方方面面,成了工作和现实生活离不开的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获取信息和思想表达的极大便利。因为互联网,世界变成了地球村,互联网改变着世界,微博、微信、即时聊天工具等自媒体为人际交往带来前所未有的体验,同时也给人带来商业欺诈、恶意攻击、造谣传谣等的侵扰。互联网生态健康与否,成为国家治理、社会治理面临的巨大挑战。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介绍,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如“枪械军火商”、“乡村赌场”;有的违背社会公德,宣扬低俗文化;有的公然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有的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正是基于对互联网作用和自媒体现状等的清晰认识,“账号十条”重点对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十条”规定了“九不准”——任何机构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信守规矩 心存敬畏

    网络并不虚拟,个性并不等于可以无底线地任性。人们在网络上或娱乐或情感表达,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行为,网络的种种行为只是社会的另一种形态,不以为然、不负责任地传递虚假或有悖于法律规定的信息等,是对社会的伤害,也是对他人的不尊重。2013年9月10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解释》同时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通俗地理解,发帖造谣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

    无独有偶,2015年2月4日最高法正式发布并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自媒体并不是无底线的自由空间。只有在尊重规矩的前提下,才可以自由奔放。只有尊重他人,信守规矩,你才会在网络的天空里让心灵滋润,才可能让你的思想表达更具影响力。这次颁布实施的“账号十条”,重在互联网企业应当落实管理主体责任,重在反对违法不良信息。透过这两大亮点,不难看出我国对互联网生态进入了引导其健康发展和主动治理双管齐下新的阶段。正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所分析的,“账号十条”并非反对名称的丰富多彩,名称还是可以表现用户性情、爱好。亦如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中心主任李欲晓的理解,“我国网络井喷式发展的同时,许多规则没有建立起来。网信办出台‘账号十条’,规范管理账号乱象,不仅有利于网络空间的长远发展,更能保护广大网民的个体利益”。当然,也有网友指出,这些标准还不够细化,具体执行起来存在度的拿捏问题。对于一些“擦边球”的现象如何处理?凡此种种,包括对不遵守账号的互联网企业的处罚,都有待于更细更可操作的规定来完善解决。

    ■编后 

    账号管理并不是起个网名就受限制,网信办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同时也将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

    “企业要落实互联网账号名称管理中的主体责任,配备与其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正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所强调的,单靠政府部门的力量,实现对网络监管的全覆盖是不可能的,要发动广大网民参与到网络生态的治理中来。

    网民规模居世界第一的国家,需要文明、法治、健康的互联网世界。不止是对自己的网名和头像负责,更应该对自己的网上的言行负责,才是构建公序良俗的社会基础,才是对网络应有的敬畏之心。

    健康发展的互联网生态,除了政府的法规推动,更具推动力的是每一个网民的自觉自律。因为,个性并不等于可以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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