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2月17日 星期二
推进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建设

侯春平

    军工产品生产科研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推进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建设,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不仅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内在要求,更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要求,也是对依法治军精神的积极回应。

    2014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发布,其中要求深入推进依法治军,紧紧围绕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军事法治体系,提高国防和军队建设法治化水平。这个《决定》与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一起,为指导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法治化,提供了根本的遵循,指明了发展方向,明确了重要抓手。

    军工企业生产自身的特点

    与一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相比,军工企业的生产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

    保密性。国防战略的特殊需要,军工企业武器装备生产、科研的过程都必须严格控制,特别是对战略武器等装备,比如核武器、航空母舰、运载火箭、战略导弹、航空战斗飞机等的安全生产,都属于国家机密,都需要严格保密。

    危险性。军工企业的武器装备生产中,涉及火炸药、火工品、弹药、推进剂、有毒有害、放射性等高危军工企事业单位比较多。因此,对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责任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火工品专项整治等方面比一般民品的生产要求更严格。

    监管主体的特殊性。军工企业保密性的特点,决定了监管主体的特殊性。国防科工局作为国务院安委会的成员单位,属于《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肩负着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重任。

    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意义重大

    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关系到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力度。如果军工企业安全生产无法保证,将对军工企业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以及环境造成直接损害和间接威胁。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既是国防力量建设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理念在军队建设法治化的具体体现。

    当今世界军工市场存在着巨大的商业利益,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直接影响到我国海外军工市场的战略布局。我们无法对当年7·23温甬高铁特大交通事故的副作用进行量化评估。但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我们的高铁技术已获得突飞猛进地进步,但是高铁项目海外推广依然不是一帆风顺。

    还有,在当今国际新形势下,我军遂行联合军演、远洋护航、国际维和等多样化任务日趋增多,这对我国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执行任务中,武器装备事故频发,不仅直接影响任务的完成,更会对我国在国际上的军事声誉产生影响,进而削弱我国军事战略的威慑能力。

    安全法治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军工企业本身的保密性和危险性,决定了其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和方式的特殊性。军工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意义,对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水平提高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对于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法治化建设,建议做好更多方面的事情。

    军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任安委会主任。实行责任到头,谁签字,谁负责,将军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层层分解,责任到头。

    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完善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危险点管理档案,对危险点实施风险因素辨识和分级管理,加强日常监控。

    加强军工企业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我国现行军事法规制度已达4000多部,基本上涵盖了军队建设的方方面面。但是少数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未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修改完善,需要根据《决定》的精神指引以及《安全生产法》的具体指导,修改完善相关的制度规章。

    强化军工企业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学习纳入军工企业教育体系、干部理论学习和部队教育训练体系,列为军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的必训内容。

    抓好问题整改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查找、及时消除军品科研生产各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改善优化科研生产安全环境,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加大安全技术改造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改善军工科研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实质安全水平。继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编制安全资金专项预算,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作者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华北科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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