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策视野
随着技术变革加快和经济全球化加深,标准和专利日益紧密地结合到一起,产生了“标准必要专利”并形成了巨大的市场支配力,这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尤为显著。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受托开展的一项研究认为,标准化组织在技术及市场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国际上一些重要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存在严重不足,美国应当密切监测新兴经济体尤其是中国的标准制定及知识产权管理。
随着技术变革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推进,标准和专利日益融合。但对于中国、印度和巴西而言,由于大部分收益归知识产权拥有者和标准控制者所有,他们被迫重视加强知识产权创新和标准开发能力。同时,随着许多国家加入各种双边和区域协定,新兴经济体遵守国际标准的压力也会越来越大。
标准与专利日益融合带来新挑战
当今世界,技术创新扩散迅速,专利数量激增,专利诉讼频发,专利与标准的关系对企业、各国经济和全球贸易的影响日趋深刻,标准化和技术标准中的知识产权管理问题日益重要。
“标准必要专利”是被纳入标准的专利。标准化组织在制定某些标准时,不可避免地会把部分专利技术和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写入其中。在技术竞争日益加剧的环境下,有效管理“标准必要专利”开发及应用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我们看到,全球性企业越来越把能否控制知识产权尤其是必要的构架标准和接口标准视为竞争是否成功的决定性因素。企业收购大型专利组合的现象也更加常见,其中许多就是“标准必要专利”。各国政府还会把制定标准作为提升国家竞争力和实施创新战略的重要组成。
标准化组织在技术和市场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保证产品和服务的互操作性,不允许某些参与者通过主张专利权来阻止其他参与者进入市场。标准化组织可以通过披露有关专利、专利许可和转让等知识产权政策来解决此类问题。但是,只要标准化组织的这些措施还不够有效,主管竞争的政府机构和法院就应当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需要完善
过去二十年来,信息通信技术产业是最具活力的商业市场和标准制定竞赛场,数以百计的标准化组织推动了信息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化组织都有着各自的文化、管理规则和具体流程,不同标准化组织之间的做法存在显著差异。
从信息通信技术领域的全球12个重要标准化组织来看,它们的利益相关方和构成各不相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利益分歧。对标准化组织而言,其知识产权政策的底限是:必须确保参与者能够合理知悉“标准必要专利”所有的权利要求;专利许可的实施要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然而,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的研究表明,这些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差异很大,并且政策规定相当模糊。
在专利披露方面,这些标准化组织没有明确谁的专利必须披露,哪些专利称得上“标准必要专利”,也没有明确在制订标准的哪个环节必须披露信息,是否要全面披露,是否要及时更新披露信息。加强专利信息披露可减少法律纠纷,因此标准化组织应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做出规定,明确披露时机和披露的具体要求等事项,公开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数据质量和准确性。
在专利许可方面,这些标准化组织没有明确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的含义、具体条款和限制条件,在标准被采用之前是否要支付最高的专利使用费,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如何适用于组合许可和交叉许可,如何对待免费许可,是否应鼓励或要求实行免费许可,等等。标准化组织应当明确其对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的理解和期望;声明标准实施者及消费者均是标准化组织成员之许可承诺的第三方受益人;要求“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方不得捆绑搭售其他专利,或强迫被许可方同意交叉许可其他专利。
在专利转让方面,竞争主管机构普遍认为,标准化组织应订立合同承诺,要求专利受让方依照当地法律继续履行原有的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有些标准化组织已经或正在这样做,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十分繁杂。“标准必要专利”的转让是高技术市场日益重要的特征,应当从法律上对此作出要求,确保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承诺与该专利同时转移;应当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要求在专利局登记并公开专利转让情况,增加“标准必要专利”转让的透明度。同时,标准化组织应制定指导方针,以确保发生破产程序时专利许可承诺的延续性。
在禁令救济方面,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欧委会竞争总司十分关注该问题。禁令救济应是“标准必要专利”遭遇侵权时的最后补救方法,但标准化组织未对许可方或受益第三方可寻求的法律补救方法设限。为避免或解决争端,防止反竞争行为,并确保遭遇侵权的“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获得合理赔偿,标准化组织应当明确,当被许可人拒绝遵从有关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条款的独立裁定结果,或“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没有其他索赔手段时,禁令救济方可适用。
新兴经济体的技术标准化政策引起美国关注
在建立国家标准和知识产权体制、开展国际标准和知识产权体制差异化区域谈判方面,中国、印度和巴西还是个新手。但是,他们的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政策仍然引起了美国专利局的关注。主要原因有三个:第一,三国是快速增长的庞大新兴经济体,在全球生产网络中日益重要。过去这三国一直依赖进口技术,这些技术采用了由西方主导的标准化组织所制定的标准。第二,三国政府推出了新的产业政策,以培育国家创新能力,发展高附加值、知识密集型生产。第三,三国既是WTO成员国,又要遵守相关国际协定。他们的政策和体制正在转型发展,这将对国际标准化和知识产权发展的形式和机制产生重要影响。
中国政府致力于建立为国家利益服务的标准体制,减少对进口技术依赖和许可费开支,提高国家创新能力。随着中国专利数量的迅速增加,专利诉讼量也正在激增,其中一些案件就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中国努力学习国际经验,同时力图制定国家产业政策,并把标准和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内的重要政策工具。中国的一些政策举措令西方感到担忧,例如用标准化政策支持自主技术,制定排除国际公司的信息安全标准,不愿承认那些由跨国公司制定、未经国际组织批准的国际公认标准为国际标准。
中国的反垄断法和不断发展的市场竞争政策也影响到中国对“标准必要专利”问题的处理。例如,201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全球通信标准专利运营商——美国交互数字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判令其赔偿华为公司320万美元。总之,为了防止全部经济效益都被返还给标准控制方和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中国已强烈关注信息通信技术的标准化问题,努力确保标准使用更加公平,为本国制造业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