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上交所上市公司985家,平均市盈率12.19倍。 |
■资本市场
深交所消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拓宽并购重组活动融资渠道,积极发挥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作用,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深沪两所近日发布《并购重组私募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并购债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制法人为开展并购重组活动,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相比,并购债突破了私募债券发行主体需为中小企业的限制,但其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活动,包括支付并购重组交易对价、替换并购重组贷款等。
据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并购债备案申请沿用中小企业私募债现有业务框架和电子化申报渠道。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和风险防范,并购债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及募集资金监管机制,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聘请监管银行;同时应明确偿债保障机制、清偿安排、股息分配政策、受托管理及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当并购重组活动终止或出现交叉违约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应设置提前偿还本息的安排等风险防范应对措施。
并购债是交易所市场支持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不仅为并购重组相关主体提供了便利的债务融资渠道,也进一步丰富了交易所私募债券产品线,为投资者提供更多元的债券投资品种。深交所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继续加快固定收益产品创新平台建设,在强化风险防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私募债券品种创新,进一步推动交易所债券市场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