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等地部分政府还贷高速公路收费期限将满,由此引发的高速公路逾期收费话题再度成为关注焦点。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行政的氛围当中,有的地方部门仍试图突破法规约束,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堪称咄咄怪事。
对于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超过20年。条例还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以及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很显然,收费期限届满停止收费属于“有法规定必须为”的刚性要求。
法规既然有明文规定,政府部门理应严格执行。但多年来,到期终止收费的公路微乎其微,反倒是许多地区绞尽脑汁给收费期满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延长收费期限。除简单粗暴的直接延期外,变更经营性质、大肆改扩建然后以“新路”的名义重新开始收费也是常见的手段。
突破最高收费期限,地方政府部门的理由很多:如缺乏养护费用、贷款没还完、免费会破坏高速路网的整体性等,个别部门还拿出了“防拥堵”的荒诞借口。但无论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还是公路法,都没有允许在收费期满或还贷结束后继续收费。这些地方政府部门搬出的理由不论正当与否,都不足以撼动法规的刚性。
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收费期限这一核心问题的规定,地方公路管理部门不会不知道。打破“天花板”超期收费,即便真有难言之隐,仍难摆脱“知法犯法”的嫌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这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牢固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的理念,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于现实工作中,使各项政策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倘若政府部门自身都不守法,何以严格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治国才能落到实处。对拿法律当橡皮筋,随意延长高速公路收费期限的政府行为,公民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同时,上级监管部门应对这类行为予以纠正,以保障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