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讯 (记者冯国梧)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研究员李连达侵犯名誉权一案,9月1日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审理,终审判决:李连达侵犯天士力名誉权成立。至此,这起涉及上市公司与工程院院士的名誉侵权之争,历经5年迎来终审判决。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如下:“一、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发表对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复方丹参滴丸产品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实评论;二、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一份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告本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公告费用由被告李连达负担;三、被告李连达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士力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据悉,该案源于2009年初,李连达对媒体称,他自己通过实验证明复方丹参滴丸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并说,天士力公司根本就没有对复方丹参滴丸做长期的毒性研究。作为工程院院士和中医药学界的权威,李连达关于复方丹参滴丸的言论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天士力股价急骤下跌甚至被迫停牌。尽管该事件后经当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新闻发布会上予以澄清,但是企业已经遭受了惨重的经济损失。
天士力公司负责人说,此后李连达院士仍未停止对天士力的攻击,继续在各类场合、各种媒体上持续贬低复方丹参滴丸。为此,天士力于2011年将李连达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后经相关部门调停,天士力公司撤诉。但随后在多种场合,李连达继续诋毁天士力复方丹参滴丸。天士力在蒙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于2013年2月第二次提起诉讼,2013年12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天士力胜诉,李连达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9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天津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均认定:李连达针对天士力公司及其产品复方丹参滴丸发表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对天士力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