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13日 星期三
如何保障互联网技术的开放
李国敏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积聚了大量的数据信息,如何充分挖掘利用这些信息一直是人们不断探索的技术课题。目前,搜索引擎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寻求网络帮助的最常用的重要工具。可以说,搜索服务事关亿万网民的信息自由和公共利益。而互联网的发展总趋势,是基于人的需求而逐渐走向使用更便利、传播更迅捷、信息更共享、秩序更共担的方向,搜索引擎的有关技术正体现了这一趋势。

    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一日千里,如果遇到有关互联网发展前沿问题的诉讼,滞后的法律则无法跟上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发展。

    8月7日,轰动互联网业界的百度诉360搜索引擎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一审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判决驳回百度向360提出的1亿元索赔,判令360向百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20万元。让人注目的是,对于百度主张的360违反Robots协议的核心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所谓Robots也叫“爬虫协议”,是指搜索引擎搜索网站时,网站内置的一个自带文件,会对访问的搜索者进行鉴别,允许或不允许它的访问和抓取页面。

    据了解,由于百度和360之间存在严重的竞争关系,尤其是google被迫离开中国大陆市场后,百度的市场份额猛然上升,一度占到了80%,而360对搜索市场的搅局又让百度的市场份额大幅下跌。在此背景下,百度通过爬虫协议机制,规定只允许除360之外的搜索抓取百度内容,360在强行抓取百度内容后,百度进行了强制跳转到百度首页的技术措施。

    对此,双方都互称对方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北京一中院认为,此案分为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360对百度的强行抓取和其他一些小的行为,给百度造成了适度损失,需要承担责任;但在后来的主要过程中,百度所设置的完全针对360的Robots规则,则有违互联网精神,所以没有根据百度的诉求判定360停止强制搜索和抓取。

    中国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研究员陈杰人表示,这是一个慎重的但又大胆的、前瞻的但又合理的判决。法院在有关Robots问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之际,根据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和互联网精神,以及公平的原则,给予了适度的判罚和裁判。

    陈杰人表示,北京一中院这种裁判结果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应然性问题。这种用司法引领制度的反向作用机制,正是未来法治中国在司法中的必然要求,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这样的判决值得借鉴。他认为,透过北京一中院这一判决可以看到,法官既没有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制,但又自始至终体现了民法总则中的公平精神,同时又展现了法官对互联网搜索领域发展趋势的准确拿捏。所以,整个判决是真正具有法治境界与视野的前瞻性判决,对互联网领域的搜索规则与秩序,必然产生深远的指导作用。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