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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此项优惠的政策依据是《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