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6月13日 星期五
公共部门问责须完善过程问责
□ 卢阳旭

    前不久,一家媒体在一篇关于中国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报道中,引用了全国工商联环境商会秘书长在调研时听到的一位市长说的一句话:“地下铺了管网,把几百亿埋在地下,老百姓也看不见,我怎么能干这个事儿呢!”。此话一出,立刻成为众矢之的,在网络上遭到围攻。

    简单的语言围攻除了“出口气”、“过会儿瘾”之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还可能沦为纯粹的语言暴力。当然,如此说,并不是认为公众不应该批评上述言论,更不是要认同这位市长的观点,而只是试图表明,面对这样一句不招人喜欢、认可的“真话”,众网友们别光顾着宣泄情绪。既然化脓的伤口被再次挑开,那就索性好好清洗一下。

    相信这位市长在说这句话时,有特定的语境和铺垫,拎出孤零零的一句话,不仅有断章取义之嫌,而且容易把问题归咎于说话者本人,由此发出些官德败坏、良心何在之类的愤懑之语,见树不见林,抓不到问题的重点。

    按照现代政治经济学的观点,公众和官员是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现代政治和行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通过使用一套精巧、有效的行为激励机制(包括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让官员们履行职责而不越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位市长不做“老百姓看不见”的事,希望老百姓看见他在“认真”履职,符合激励理论的一般原则。

    为回应公众的问责要求,官员们需要一些可见度高的政绩来告诉公众自己做了什么事,把钱花在哪儿了?但问题是,这些东西是不是公众想看的,为什么要在木已成舟后才让公众看,以看什么为准是谁定的?试想一下,如果政府的决策变得可参与,执行变得可监督的话,公众会看不见官员做了什么吗,把钱花在高大上的城市广场或花在深埋地下的下水管网,在可见度上还会有现在的云壤之别吗?从这个意义上说,问题不在官员追求“被看见”,而源自公众和官员在“看什么”的问题上存在分歧。

    根据“看什么”这个标准,问责制度大致可分为过程问责和结果问责两种。过程问责注重行事过程,关注的是“如何做的事”;结果问责注重行事结果,关注的是“事做得如何”。仔细观察不难发现,虽然现实中这两种问责方式常被结合使用,但不同部门(粗略地分为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会有不同的侧重。一般说来,由于公共部门的如下特点,对它的问责应该以过程问责为基础:一是决策所需信息的异质性更强,需要平衡不同群体的利益;二是决策影响的范围更大,需要一个制度化的程序对其中蕴含的风险进行控制;三是公共部门做的很多事更难通过像利润率这样简单、清晰的指标来衡量——近年来对以GDP论英雄的反思清楚地反映了这一点。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公众权利意识、参与意识的增强,对问责公共部门及其官员的要求会越来越高。在这种大的趋势下,围绕“看什么”、“谁来看”、“怎么看”这三个问题完善以过程问责为基础的公共部门问责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应有之义。唯有如此,公共部门问责才不至于在避重就轻、躲躲闪闪甚至强词夺理中被扭曲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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