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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网购不满意,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了。”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方法》里对于店铺实名制、消费者七日内退货、禁止刷评价,以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等都做了具体的规范。《方法》将于今年3月15日与去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消保法同步实施,是对新消法的补充和细化。
近年来,中国老百姓上网购物的习惯逐渐形成,随着无线宽带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络购物的队伍中来。根据麦肯锡去年做的一份《中国网络零售革命》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网购规模预估将达到25000至40000亿元,据保守估计其规模将是2011年的3.5倍。与此同时,智能手机使得三四线城市和农村的用户跨越了之前固网宽带时代的局限,直接进入到移动购物时代,释放了购买力,也在进一步扩大网购用户基数。数据显示,2014年春节期间仅支付宝手机支付便超1亿多笔,手机支付占所有支付宝支付的比例高达52%。
很显然,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办法》无疑给大家保障了“后悔权”,一旦网购商品不如意即可无理由退货,同时规定退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也能限制消费者的权利不被滥用,确保商家的利益得到维护。
对此,参加过新消法立法过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吴景明教授认为,对于新消法,无论是从事网络交易的商家还是在网上购物的消费者,都要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才能良性地促进我国网购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由于此次法律修订涉及非现场购物这个全新的领域,出于立法公平性的原则,在条款制定上也表现出相当的谨慎态度。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例,对于商品做了严格的界限,无理由并非无条件,条款限定了退货商品的范围和种类。同时,退货商品要看性质和交易时双方的约定。除此之外,还有兜底条款,比如商品必须在保持完好的情况下才能退货。
由此可见,所谓的“无理由”并不是无条件的,不能太偏激地去理解。首先,当前线下实体店都难做好的无理由退换货,要求网络卖家来执行得多么好也不太现实。实际上,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在2013年10月底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有规定:经营者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远程方式销售的商品,除因产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无论是否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都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法律规定如此,但落实却往往大打折扣,网购“退货难”已成为消费投诉的“重灾区”之一;其次,偏激地理解“无理由”对广大络商家似乎也不太公平,毕竟网上还有不少恶意消费者的存在。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许为钢曾表示,七日之内,不谈理由,只要想退货就可以退货,这样不太合适。虽然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是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活动,有所抵触。
《办法》出发点是好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网络交易中更为弱势的消息者一方,但并不能偏激地认为是无条件袒护买家,其真正的效果不仅需要有关部门严格的执法力度,同时也更需要网购买卖双方的道德和诚信作为支撑,否则《办法》最终也就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