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中共辽宁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省直机关开展禁烟活动的通知》。
《通知》要求,省直机关要从本机关做起、从领导干部做起,机关内部应作出禁止吸烟的明文规定。
机关内部禁止销售、提供烟草制品,禁止烟草广告,公共办公场所禁止吸烟,传达室、会议室、楼道、食堂、洗手间、电梯、走廊等部位要张贴禁止吸烟标识,上述场所不得摆放吸烟用具,机关内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吸烟区(室);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倡导机关工作人员不吸烟、不备烟、不敬烟、不送烟;各级领导干部不得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也不得在其他有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使干部职工树立健康的生活理念,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做全社会禁烟控烟表率;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职工控烟、戒烟的阶段性目标,确保禁烟工作稳步持续开展,努力建成无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