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论
变革性创新项目,即在原有科学理论基础上所进行的超前的、甚至颠覆性的研究项目。这一类研究项目通常具有非常高的风险,成功概率相对较低。近年来,发达国家为进一步塑造未来竞争力,纷纷加快了对此类科研项目资助和管理机制的探索步伐,尤其是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IH)、英国研究理事会(RCUK)、德意志研究联合会(DFG)、加拿大自然科学与工程研究理事会(NSERC)、澳大利亚研究理事会(ARC)等诸多知名科研资助机构分别摸索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做法,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国外的相关做法与经验
变革性创新项目的资助与管理是典型的政府主导行为,具有很强的前瞻性,体现了国家的战略意志。为此,各国科研机构并未采用市场化手段,而是着重在项目资助计划和管理上进行调整和变革。
1.设立多元化的科研项目资助计划
为鼓励和宽容创新,这批计划不受具体学科限制,并努力做到详尽而多元。一是关注重大变革性创新研究。设立一批具备探索性和新奇性、可能导致重大突破或开创新的科学工程领域、并伴有较大风险的项目。如NSF的变革性研究计划(TRI)、NIH的探索/发展基金(R21)、NSERC的创新思维计划(IIP)等。二是关注早期研究。NSF设立了小额探索性研究项目(SGER),面向一批处于未检验的早期阶段、具有潜在变革性的研究,若产生较高价值则进行延续资助。三是关注交叉学科研究。围绕创新链各环节之间、不同学科之间、大学与产业界之间的合作研究,设立专项计划和研究中心。如NSF设立了几十个学科交叉性质的资助计划,成立了科学技术中心、学习科学中心、纳米科技中心和信息技术中心等多个跨学科研究中心。四是关注新人培养。如NIH设立了主任领航基金(DP1)和主任新人创新计划(DP2),专门资助处于职业生涯早期的科学家。MRC研究新人项目(NIA)主要资助刚开始独立研究的临床和非临床的PI人员。DFG“博士园”项目通过建立高水平的导师辅导机制,加强对科技后备力量的培育。
2.降低申请者的学科与经验门槛
一般科研项目的申请具有明确的学科限制,并需要申请者具备一定学术研究资质和相关学术积累,这些要求均不利于创新活力最强的青年科学家申报。为此,各机构在申请者门槛设置上都遵循了宽松原则。学科方面,有的机构完全去除限制或扩展到相关学科,如RCUK博士后奖学金计划对从事临床或非临床研究、健康研究以及具有社科或医学领域博士学位的所有研究者开放。经验方面,有的机构酌情降低对申请人研究经历的要求,如NIH甚至专门为缺乏经历的研究人员——从未担任过R01(NIH的主要计划之一)及类似项目的负责人,以及被其他机制拒绝资助的两类申请人设置了DP1和DP2计划。在降低学科与经验门槛的同时,提高了对申请人精力投入的要求。比如DP1申请人应证明有相关基础设施支持,并保证至少承担51%的研究任务;DP2申请人应承诺至少投入30%的研究时间和精力,项目只允许有一个负责人,不允许联合申请。
3.关注非共识类的变革性项目
同行评议是科研项目评审和成果评估的一种有效方法,然而,这种评议方式的本质仍然是共识性的,与非共识类变革性项目的特点存在冲突。对于进一步改进同行评议机制,各国相关机构主要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实行两级评议制。即在同行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再加一级咨询委员会(或顾问理事会)评审,最终由决策层综合两级评审的意见作出选择。如NIH、RCUK等机构都采用两级评议制。二是实施计划官员制度。聘请一些领域资深人士担任计划官员,提升项目管理效率。例如,NSF的早期研究类项目遴选一般不经过外部同行评议,而主要采用内部评审,由计划官员决定。三是扩大同行专家领域。同行评议制度存在缺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适宜的评审专家(即小同行专家)不足。针对这类问题,NIH、RCUK、NSERC、DFG等机构不断拓展评审专家库,从各相关学科吸纳科学和工程专家,提高评审专家与评审项目匹配度的同时减少非共识类项目的产生。
与我国科研项目资助现状的比较
近年来,我国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推动变革性项目的研发,在管理理念和组织实施上作了相应调整,逐步与国际接轨。但对照各国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资助和管理的做法,在计划设立的针对性、评议过程的系统性以及研究目标的清晰度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1.计划设立的针对性
国外对于变革性创新项目的资助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如NSF在SGER的基础上,又设立了早期概念探索性研究项目(EAGER)、快速响应研究项目(RAPID)以及创新延续项目和绩效追加项目,在指南中明确对高风险、高创新类项目的支持。我国虽然也对各类创新性项目高度重视并鼓励资助,但基本上是在原有传统计划项目基础上,适当扩展了少量、小额的早期研究计划和青年学者研究计划等资助方式。
对于变革性创新项目的资助和管理,最常见的是培养新人计划,如国家及省市级博士后基金、青年科学基金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NFSC)自2000年起,在面上项目中划出大约4%—5%的经费专门支持风险性较高的小额探索项目。针对非共识类项目,NFSC在每年面上项目的指南中都有针对性的资助表述,但是对于变革性创新项目的支持缺少细分需求的针对性计划,在实际项目评审过程中难以获得有效支持。
2.评议过程的系统性
国外有关机构在提升评议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上采取了“3+2”的系统化举措。
“3”是指管理、评审、复议三个环节。设立独立管理部门,如NSF专门设置了综合活动局(OIA)、多学科活动局(OMA)、新兴前沿研究科学处(EFD)。采取多种评审方式,通过书面评审、会议评审、实地考察、“思想实验”等多种方式,确保评议质量。建立复议制度,基于两级评议制的意见和结果都会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可以通过复议制度给予回应或解释,从而获得更多机会。
“2”是指评议指标体系、利益规避制度。引入评议指标体系,为专家评议提供详细而标准的评议指南和有针对性的指标体系,进一步规范评议行为。NSF的价值评议系统已经成为国际上公认的遴选科学与工程学研究的黄金标准。强调利益冲突规避,在评议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检查是否有利益冲突存在,并适当引入独立机构。
我国科研项目评审基本上采取同行评议制度,对于非共识类项目的评议则进行非立项项目复议,还缺乏系统性的制度设计和具体资助模式安排。
3.研究目标的清晰度
国外各机构都十分注重科研目标的清晰程度,并针对各类创新性项目的特点在指南中纳入一些明确要求。比如要求申请人对变革性创新项目的“创新点”进行充分表述,需要回答一些重点问题:“为什么该研究被看作是具有创新型和高风险?”“该工作对所涉及科学领域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为什么该类项目是对其资助的最佳途径?”等,既有利于申请人充分审视自我、准确理解计划意图,又帮助评议专家更好做出初始判断。有的机构还在指南里要求在递交完整的申请书之前,先递交一份简短的项目意向书进行初审,不合格即淘汰。通过清晰的要求,着力提升项目申报效率。
我国有关基金和机构在对非共识类项目资助时,采取专家联名提请复议的方式,要求评议专家填写《非共识项目推荐表》,其中专家要回答“同行评议综合意见和争议的焦点是什么”“作为非共识项目推荐的理由(包括创新性、风险性、探索性)”。但从申请者角度来讲,缺少对自己“非共识”研究项目的自我审视及变革性创新的实质判断。
相关启示与建议
为进一步降低变革性创新项目在同行评议中的“非共识”现象,鼓励和宽容科技创新,强化对高创新性项目的支持,提出如下建议:
1.设立多元化的科研项目资助模式
国际上包括变革性创新计划、早期研究创新计划、交叉学科研究计划以及青年学者研究计划等多元化的资助和管理模式已取得积极成效。建议借鉴成熟做法,设立更加多元化的科研项目资助模式,鼓励创新性研发,扩大对变革性创新项目的扶持力度和范围,有效保护非共识类研究项目。重点支持重大创新性研究、学科交叉类研究及其早期研究,加大对青年科学家的资助力度。
2.提高现有指南编制的针对性
建议资助机构在支持创新性项目时,将更加明确的要求写入指南,更有针对性地设计申请书栏目,突出课题特色。如可载明“支持高创新、高风险的变革性项目”“鼓励创造新思想、新技术和新方法”。对于学科交叉项目可要求申请人填写“如何运用多学科的知识或技术”“如何利用项目课题组成员的学科背景保证项目执行性”等;对于前沿变革项目可隐去申请者研究背景,重点要求申请者在“创新性方面”回答更多问题,比如详细阐述“该课题为何具有高创新性和高风险特点”“该课题对学科领域可能产生的影响”等,以帮助申请者自我审视和评审专家有效判断。
3.注重评议流程的精细程度
在评议专家方面,采取资助机构指定和申请人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保与申请书学科领域最匹配的小同行进行评审。提交专家评阅的申请书为匿名形式,促使专家更加关注评审项目的思想与价值。在评议标准方面,建议借鉴MRC专家评议锚定法,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别项目设计适当的评议表,建立更合理的评审指标,增强“原创性”“创新性”和“研究内容和预期研究成果”等方面指标权重。在评议流程方面,可以引入二级评审制度,第一轮专家评审项目的科学性和社会价值,第二轮评审项目创新性,更好地甄别创新性项目。设立评审退回机制,避免专家评审学科领域不匹配的申请书,造成评审不公平。
4.优化完善计划官员制度
加强对合适人员的筛选,在各类基金项目中起到管理者和联络人的作用,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指导项目申请者,及时反馈评审结果,包括详细的专家评审意见和该申请书在所有课题中的排名水平,帮助其提高完善;另一方面也加深对项目的了解,对专家评议发挥协调作用,使专家更加明确地了解项目的资助意图和评审标准。在评审后对专家进行反评估,对专家的评分特点、尺度有充分认识的同时,也可以帮助专家矫正其评分中的问题。
(作者单位:上海科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科技创新与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华东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