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8日 星期四
标准缺失 测谎仪成双刃剑
文·本报记者 贾 婧
测谎仪在谍战电影中频频出现。

    ■将新闻进行到底

    日前,有媒体报出,合肥市肥东县检察院开始采用测谎仪查办犯罪案件,并已成功侦破了3起自侦职务犯罪案件和10余件非自侦刑事案件,测试准确率达100%。

    看到这条消息,众多民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提出疑问,既然测谎仪如此精准,为什么不在公检法机关普遍应用?把被告人和测谎仪带到法官面前,审判不就黑白分明了吗?测谎仪是怎样应用的?我国民事案件可否引入“测谎”作为认定事实的辅助手段?

    ——案件回放——

    既有成功案例更有冤假错案

    今年7月初,涉嫌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被举报,随后被检察院侦查。由于该嫌疑人对所有指控均极力否认,而指控的证据也略显单薄,肥东县检察院因此决定对刘某进行心理测试,在随后披露的审问细节中记者看到了这样的对话过程:

    “从0到9中,你选一个数字写下来。”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说。刘某默默选了“5”。“你选的是‘1’?”“不是。”“你选的是‘2’?”“不是。”……“你选的是‘5’?”这时测谎仪屏幕上显示刘华的呼吸、皮电、脉搏和血压数值均明显高于他听到其他数字时的数值。

    当测试人告诉刘某他所选的数字是“5”时,他顿时傻眼了。随后,办案人员开始对其进行正式心理测试。“你说你没有收过吴某的钱是实话吗?”“你真的没有收过吴某的钱吗?”“吴某送给你钱了吗?”……在嫌疑人将上百个问题回答完之后,测试结束。

    办案检察官表示,在测试中,刘某心理的每一个细微变化都会被记录下来,特别是对一些敏感问题,测谎仪上刘华的呼吸、皮肤电阻、脉搏、血压数值均明显高于正常数值,由此可推断他在说谎。测试没过多久,在反贪局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刘某彻底交代了贪污受贿的事实。目前,检察机关正在继续侦办此案。

    而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向记者表示,客观地说,测谎仪在司法实践中是把双刃剑,既有成功案例,更有冤假错案。

    在媒体广泛报道、影响甚大的1998年杜培武案中,云南省戒毒所民警杜培武的妻子和另一民警同时被杀,警方认定是情杀,杜培武成为唯一的嫌疑人。负责侦破这起杀人案的民警动用了测谎仪,测谎的结论是杜培武否认杀人的供述是谎言。办案民警认定人肯定是杜培武杀的,于是刑讯逼供开始了。“生不如死”的折磨使杜培武“承认”了办案人员所需要的一切,杜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出乎意料的是,因为一起抢劫杀人团伙被破获,证实此案系该团伙所为。这起案件后,我国立法、执法机关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严禁刑讯逼供、禁止超期拘押的强制性规定。

    ——原理解析——

    说谎时生理指标会变化

    在测试中,测谎仪是怎样“火眼金睛”辨别谎言的?“仪器本身并不能直接检测谎言,而是通过监测在特定条件下被测者的心跳、脑波、呼吸、声调等生理数据变化的仪器,分析数据,对比标准,得出其意思表达是否真实的结论。”测谎仪生产商深圳市东方新易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蔡雷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在回答这一系列问题时,仪器会将那些通过察言观色无法感知的变化一一显示出来。”

    蔡雷表示,实践中,确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测试过程中或测试后不久就交代了罪行。当然,实际的测谎过程远非如此简单明了。一个调查犯罪的测谎器测验可能要花费3到4个小时,而其中用于生理测量的时间仅15分钟左右,其余大部分时间花于审核问题、测前讯问、解释程序以及评判和讨论测量结果等方面。“这需要测试人员要具备很完善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他说。

    “例如,在正式测量前,测谎者要与被测者进行一段漫长的交谈。”蔡雷说,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通过交谈和讯问了解被测者的个性和诚实程度,以便最后确定正式测量时的讯问问题和讯问方式;二是向被测者介绍测谎器的“一贯正确性”,使其确信测谎器具有准确地分辨真话与谎言的可靠功能,从而对其产生威慑作用,以消除其侥幸心理。

    为了让被测者确信测谎器是不可欺骗的,测谎者还要求被测者参与一项示范性的验证。

    如要他在一副纸牌中随意地抽选一张,然后混杂于其他若干张纸牌中。当测验者拿着这几张纸牌依次问他“是不是这张”时,他一概回答“不是!”但测谎者总能正确地指出他所抽选的牌是哪一张,并告诉他这是根据测谎器对其回答时的生理变化的测量结果(实际上,这些牌通常是事先作了记号的)。

    由于精心设计的问题与测谎主题有不同的关系,对被测人形成不同的心理刺激,从而触发不同的生理反应,引起一系列生理参量(如肌电、脉搏、血压、呼吸、心跳、脑电波、声音、瞳孔等)变化,用仪器测量这些参量的变化,记录变化图谱,然后分析图谱,就可以判断被测人对问题的回答是“诚实”还是“撒谎”。

    ——专家观点——

    标准缺失 只能作辅助手段

    使用测谎仪本身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结合政策教育和使用证据等方法,促使犯罪嫌疑人动摇瓦解,交待问题或者说明事实真相。使用时,测谎人员通过反复说明和强调测谎仪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并利用犯罪嫌疑人对测谎仪的神秘感,使其感到测谎仪是灵敏的,不容欺骗的,担心如果自己说谎,可能被当场识破、揭穿而暴露自己,从而加重了心理压力。

    “我作为一名法律实践者并不支持在民事案件中使用到测谎仪。”天津择鑫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益水律师向科技日报记者亮明观点,他表示,在我国,民事审判中若法官使用到测谎仪,一般会如此解释“测谎结果并不是判决的唯一依据,测谎结论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使用,用以加强法官的内心确信。”对于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的论断让多数的法律实践者大为信服,但这个间接证据——“测谎仪”本身是否值得信赖?恐怕还有待考证。

    王益水表示,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测谎”形成的证据予以明确,且测谎仪的制造标准、测试人员资格也缺乏统一标准。目前,测谎技术的使用公认有三大前提:被测人必须自愿接受测试,专业人员专业性、司法公正性高;鉴定结果只作为审查其他证据的辅助性手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这三大前提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上还是有一定的困难。“王益水说,首先,作为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双方,若只是一方自愿接受了测试,此方的检测结果是否可以推断另一方的呢?我想这是不可行的。其次,关于测试人员的资格,我国尚未有专门的机构予以考核并颁发相关资质证书,对此涉案当事人的测谎结果又进一步给予了否定。

    也正因此,最高检早在1999年作出过《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明确要求,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批复对测谎结论的定位是准确的,它不能作为定案、审判的证据,只为侦查工作提供思路。”王益水表示,关于测谎结果作为“间接证据”和“辅助性手段”的判断,若法官的内心确认与测谎结果不同,又如何取舍呢?“我想只会让法官更加彷徨不知吧”他说。

    ■知识链接

    第一个尝试利用科学仪器“测谎”的人,叫西萨重·隆布索。1895年,他研制出一种“水力脉搏记录仪”,通过记录脉搏和血压的变化判断嫌疑人是否与此案有关,而且成功侦破了几起案件。

    1945年,约翰·里德设计出能检测血压、脉搏、呼吸和皮肤电阻变化以及肌肉活动的多参量心理测试仪,成为现代多参量心理测试仪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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