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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刘 莉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保法)的决定。这是自该法1993年颁布后的首次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将于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施行。
为什么选择此时修改?修改后的新消保法有哪些亮点?从“三包”规定到格式条款再到产品召回,在这些与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领域,大修后的法律对经营者的义务做出了哪些强化?让我们听听专家的解读。
——— 修改背景 ———
20年消费方式、结构、理念发生大变化
对于为何选择此时修改消保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贾东明解释说,这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在消保领域也有不少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出现,所以这部法律需要在恰当的时候做出修改。
对于这种“变化”,他举例说“比如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带来了网络销售、网络购物的渐成规模。网络销售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2006年是263亿元人民币,2012年是1.3万亿元,6年增加了49倍。网络销售的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也从2006年的0.3%增长到2012年的6.3%,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
其次,消费结构。“日常消费品在1993年时不那么丰富,后来越发地丰富。另外,金融服务领域,大家以前接受的金融服务主要是银行的储蓄服务,现在银行、保险、证券等服务也成为日常生活当中经常涉及的领域。”此外,他认为消费理念也有很多变化,包括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理念等。“所以,这个时候修改消法非常必要。”贾东明说。
——— 新领域新规定 ———
网购可7天无理由退货
这次修改后的消保法有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在法条中明确了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二十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发展,网络销售、网络购物已经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方式。但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
针对这种新领域的新问题,新修改的消保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法律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这是否会影响到网络卖家的收益?贾东明介绍说,调研中一些卖家并不这样看,而是认为“无理由退货能促进消费。”他们曾与淘宝网的几位卖鞋的店主面对面交流,店主们说加入了无理由退货,营业额增长了20%至30%,退货比例只占到3%左右。
对这一退货制度,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说,有两点需要强调。一、“无理由退货不是无条件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且运费由消费者承担。此外,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二、“7天”是指自然日。杨立新解释说:“这个7天是自然日,包括节假日、周末。如果碰上节假日怎么办?民法的规则是不管起始日是哪天,计算到7天时,终止日是法定节假日时,向后再延长一天,可以用这一天的时间退货。比如9月30日买的东西,从10月1号开始到7号都在休息,那么可以在8号行使这个权力。”
——— 防止消费者信息泄露 ———
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将加大
近些年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泄露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牟利的情况。新修改的消保法明确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法律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认为这是此次消保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他介绍说,这10多年以来,工商“12315”中心总共受理处理5000多万件消费者诉求,其中,消费者申诉得到解决的比例在92%以上。但是过去没有把个人信息保护单独统计。下一步工商部门要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12315”中心单独申诉举报类别进行统计。
——— 惩罚要客观恰当 ———
不可无上限
对社会上近年来出现的一些恶劣的制假售假案件,很多人十分痛恨,认为对经营者的惩罚应该无上限。
对这一点,贾东明解释说,修法过程中确定赔偿额考虑的是要客观、恰当,如果低了起不到惩罚作用。但过高,执行就会有问题,所以要有上限。
新修改的消保法加大了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修改后的消保法第五十五条对经营者“知假售假”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处罚从现行规定的“退一赔一”提高到新修改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贾东明介绍说,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美国的规定也是趋向于有一定的限制,早期美国适用惩罚性赔偿没有具体的上限标准。在美国的司法实践当中,过高的惩罚性赔偿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一是给经营者造成过重的负担,导致一些企业破产。二是经营者会把接受惩罚转换成商品的成本,加到消费者身上。另一方面,很多企业不敢开发新产品,不敢使用新技术,怕不成熟的商品和技术带来损害,对科技发展也会有影响。这些年美国的赔偿额都有一定的限额标准,美国的一些州,赔偿数额都有上限的规定。比如威斯康辛州为20万美元以下或者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田纳西州为50万美元以下或者实际损失两倍以下,其他的州也有类似的规定。“通过美国的情况,也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作用。”贾东明说。
如果造成消费者死亡的,按照我们现在的规定,怎样算最终的赔偿额?贾东明作了具体的计算:“赔偿实际上要把几块损失加在一起。第一块是人身伤害损失,这里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损失、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再加财产损失,本身消费者商品的财产损失,比如汽车的财产损失,再加精神损害赔偿。算下来就是这些损失打包后,再乘以‘3’,比如实际损失是70万元,那么就是再加两个70万元,就是210万元。”“从数额来看,就我们国家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这个赔偿额已经是比较高了。”贾东明说。
此外,从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到银行“离柜概不负责”,形形色色的“霸王条款”令消费者深恶痛绝。为此,相对于现行法律,新修订的消保法增加了用于认定格式条款中“不合理、不公平的规定”的一系列描述。
据新华社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也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但是力度不够。“现在可以严格按照法律条款来判断格式条款是否违规,一是警示、说明义务履行了没有?二是有没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