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08日 星期二
挂牌“教育警察”能督导好教育吗?

    文·胡乐乐

    ■教育时评

    据媒体报道,今年年底前,我国30多万所中小学均将配置“挂牌”责任督学,他们将承担起监督、指导的责任,对学校的招生、管理、课程设置、师德建设以及学生减负等问题进行经常性督导。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我国正式建立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这一举措被一些人和媒体喻为“教育警察”来了。

    教育督导是教育质量监控的重要制度保障。世界各国均非常重视教育督导工作,并不断改革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这方面,我国亦不例外。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时,就设有视导司,专门负责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1986年以来,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地、县四级教育督导机构。为了加强国家一级督学队伍建设,国家教委1991年12月制订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至今聘任了8届国家督学。2012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教育督导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对于国家教育质量的确保和提高,提供了积极的制度性保障。但是,客观而言,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仍然是不容忽视的,需要我们认真正视,并改革、完善。首先,教育督导没有从政府独立出来,造成教育督导无法独立开展工作。比如,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往往都是当地教育督导部门的正职领导或副职领导,这就导致自己督导自己,无法独立、客观、公正地督导。其次,督学没有专职化、专业化,导致督导很不专业或专业性很不够,进而造成教育督导的质量本身就问题很大。再者,教育督导结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亟待提高,以便让国民关注和舆论监督。

    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督导的成功实践,与时俱进地改革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已经成为加强教育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发展历史悠久、运行成熟,值得我国好好借鉴。《1992年(学校)教育法》的颁布,使英国的现代督导制度发生了一次重大变革——负责教育督导的英国教育标准局(Office for Stanards inEducation,OFSTED,又称女王陛下总督学办公室)从内阁教育部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教育管理部门,并且改为对议会负责。教育标准局的最高负责人是英国女王和枢密院联合任命的英国皇家教育总督学。教育标准局要定期对外公布督导的结果——无论是喜还是忧。加之督学专职化、专业化,就使得这样的教育督导体制和制度让英国的教育督导的质量有了根本性的保障。

    由此可见,若想把我国的教育督导切实做好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大刀阔斧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教育督导的制度。只有良好的教育督导制度,才能让教育督导不流于形式而有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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