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8月29日 星期四
“恶意差评”风行 再敲电子证据警钟
实习生 李婕

    ■将新闻进行到底

    网络购物因为其便捷和价格优势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所选择。和传统商铺的店面、实物展示相比,网络购物更依赖商铺的“口碑”、“好评”、“差评”,这也为一些人提供了“商机”。日前,全国首例“恶意差评师”案在杭州法院宣判,以被告杨某为首的12名“恶意差评师”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

    恶意差评师是基于电子商务催生的一个职业,他们向网络商铺卖家敲诈勒索,使得卖家苦不堪言。在首例差评师案宣判之后,是否依然会后继有人,有着强烈反侦察能力的恶意差评师是否依然继续,漏网之鱼是否会继续兴风作浪,淘宝卖家的维权之路是否注定举步维艰?

    说“差评”就“差评”,该怎么办“你懂的”

    “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倒霉,碰到的第一个顾客就是恶意差评师。”屠女士就是淘宝网卖家,深受恶意差评师带来的害处。

    “那天,买家在我这里买了一件内衣,也没有讨价还价,一开始还以为是个豪爽的顾客,可是,没想到他收到货后就给我写了个差,我急忙追问,他说给200元钱就能改掉差评,而且还愿意把内衣退还给我。”屠女士这样描述她的第一笔交易经历。

    据屠女士讲,这位恶意差评师非常直接,整个敲诈勒索的过程就两步拍商品、给差评,最后以更改差评为条件,要求给钱。屠女士最终选择不向恶意差评师妥协,这个差评也成为其店铺第一个评价。

    屠女士的选择并非个案。据一家专业媒体报道,大多数卖家在第一次遇到差评师的时候基本上都选择了忍气吞声,花钱了事,这在一些刚开始经营网店不久的低等级小卖家中尤为突出。因为担心差评对店铺的转化率造成影响,断了自己的客源,加上觉得差评师敲诈的金额也不高,就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为就此可以风平浪静。

    差评师就是抓住中小卖家这种心态,在尝到甜头之后愈加贪婪,开价从十几元到几十元,甚至几百元,有时候甩下一句“你懂的”就坐等收钱了。

    以往“零敲碎打”,如今“集团作案”

    “恶意差评从最开始几个人赚取蝇头小利的勾当,发展到今天,已经演变成团伙作案,这个群体对分工和操作流程都非常明确,有负责选择店铺的,有负责注册账号的,有负责跟商户沟通的,还有打掩护的。”安存科技董事长徐敏对笔者说。

    在微博上,各类商户集中的论坛里,每天都有苦不堪言的抱怨声,在商户心理,恶意差评就是一颗毒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再深受其害,卖家是想尽了各种办法。网上随便一搜,都是各类应对差评师的攻略帖,里面有各种招数,“防御型商户”说要加强自身防范,不给差评师可乘之机,“进攻型商户”说要积极搜集证据,以便事后维权。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恶意差评师也开始进入有组织的集团化犯罪。从首例网络恶意差评案件来看,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而被告人吴某、周某、陈某等11名从犯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及十个月,并分别处罚人民币2000元。同时,法院将之前扣押的该团伙作案工具十台电脑予以没收。

    这起案件,差评师们团伙化的特征已经十分明显,而且日益分工明确。

    界定“恶意差评”,关键看有无敲诈

    江苏南京东南律师事务所的张杰律师告诉笔者:“恶意差评师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有敲诈行为。如果有且数额较大那就构成犯罪,所以恶意差评行为属于威胁或者要挟的范畴。”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此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也表示:“恶意差评根据其行为的程度,是可能满足侵犯我国刑法的条件,敲诈勒索罪以及诽谤罪等。比如说以降低网店的信誉度为手段谋取大额钱财的做法,涉嫌敲诈勒索。

    法律界专家向笔者介绍说,2013年4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打击网络敲诈犯罪有明确的表述。此外,那些已经支付索要金额的卖家,同样也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由此来看,针对以敲诈为目的的网络恶意差评,在法律条文的规定和表述方面已经非常明确,并非“无法可依”。之所以出现商户维权困难,原因主要在于证据方面。

    “恶意”不“恶意”,举证成为软肋

    但对于商户们而言,难就难在“一旦被差评师勒索想去维权,手头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被相关机构采纳”?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卖家可以请求侵权人删除恶意评价并赔偿相应损失。

    王律师说:“举证难点就在于:第一是证据的公信力,也就是证据的可信力程度。有可能你举证的证据别人不承认,电子证据毕竟是高科技,可以PS的。第二个难点在于可能淘宝卖家在单独面对的恶意差评师的敲诈勒索数额较低,可能不够立案标准。所以这个就希望大家能联合起来,但是难度大。”

    以淘宝平台为例,如果差评师通过旺旺工具对卖家进行敲诈,卖家想要维权举证是非常简单的。由于旺旺和淘宝同属一个体系,淘宝平台可以快速明确地核实双方的身份,进而通过聊天记录截图,判断孰是孰非,还卖家们一个公道。张杰律师说:“希望阿里等网站有一个公正的申诉系统,卖家遭到恶意差评时维权有比较好的举证途径。”

    然而,现在差评师为了避开淘宝网旺旺的监控,他们开始将交涉方式转为QQ和电话。据调查,90%的差评敲诈是通过电话来进行交流的,10%的差评敲诈是通过QQ进行交易的。在QQ聊天记录的举证上,因为不在一个体系内,淘宝方很难作出明确的评判。

    在电话沟通的举证上,一些维权意识较强的卖家也试图通过手机自带的录音设备将通话过程录下

    来,希望可以借此为自己申诉,但没有被认可,原因是无法证明被录方是否是买家,不能排除随便叫个人冒充买家串通录音的可能。从专业层面来讲,录音录在客户端,客户是有能力也有动机对此录音进行篡改、剪辑的,对于这样的录音,平台方和司法机关当然是不敢轻易认可的。

    张杰律师说:“在举证时,如果没有包含对方的名字或者卡号日期等等可以作出鉴定的信息,即使录了音在举证时很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者证明力不足而被驳回。”

    堵住“恶意差评”,还需推广“电子证据”

    “通话录音等电子信息如果被淘宝、司法机关采纳为有效电子证据,其前提是信息本身严格满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而用户的通话行为进行过程涉及到电信运营商的程控交换;通话内容的存储又涉及到信息的同步性,隐私性,安全性以及存储平台的独立性和安全级别,举证的有效性还涉及到相关法律条文及公证取证,审查程序要求等多个问题,行业跨度非常之大,要考虑的东西真的是太多了。”徐敏对笔者说。

    安存科技长期关注数据证据的保全工作,并推出了安存语录等产品,据报道,此案卖家通过安存语录所存储的通话录音作为有效举证材料。安存语录95105856作为全国首个录音公证电话,自2012年11月28日开通以来,确实受到了淘宝网平台官方和广大淘宝卖家的极高关注和肯定。在安存语录开通的第二天,淘宝官方在600万人数的淘宝卖家后台挂红色链接推荐“安存语录”,鼓励卖家们通过录音保全,有效防患差评师,仅一周的浏览量就达到26万多次。据了解目前已有千级以上的淘宝网卖家成功通过安存语录录音举证的方式击退了恶意差评师。

    “安存语录是安存科技联合电信运营商、阿里云计算、公证机构共同推出的,合作目的就是为了联合相关行业最领先最权威的技术和司法严谨性力量,真正帮助用户们解决语音通话内容取证和举证难这些头疼的难题。”徐敏说。

    在这起案件中,主犯杨某实际作案达40余次,为什么最后检察官起诉和法院认定的只有14次?那是因为很多被敲诈的店主不报案,哪怕当警方致电请他们来做笔录,他们也多以“我很忙,过去的就算了”来推脱,因为在他们看来,自己手头掌握的证据效力太弱了。

    “电子证据就是以计算机及其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被纳入我国最新的民诉法中。2013年元旦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王律师说,“电子证据可以视为网络举证的一个突破口。”

    ■延伸阅读

    消费者正当维权不等于恶意差评

    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网络交易,与面对面交易有着很大的不同。双方不能进行面对面交流,而顾客要买的实物也缺少了触觉的感知,没有了其亲自试用的最直接的感受。交易的出发点就是彼此之间的信任。曾曝出的网络卖家因差评给消费者寄寿衣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不禁要问如果是正当维权呢怎么界定?王律师说:“敲诈勒索的行为一般目的是索取钱财。消费者正当维权是在关于商品质量的范围内再谈赔偿问题。”

    张杰律师说:“正当维权目的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如已经支付对价的商品,恶意差评是以敲诈不属于自己的利益或者恶作剧,意在造成店主业绩受损为目的。”

    在电子交易如此活跃的今天,众多的人开始在网络上谋生,而网络的生存环境是否能够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仍需各界人士的协同努力,同样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保障这些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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