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乐乐
■教育时评
据《中国青年报》8月13日报道,“大学宪章”终于要正式出炉了。8月12日,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6所大学在教育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各自的学校章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实施以来,首批提请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评议后的高校章程草案。
大学章程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备之物。由于其的至关重要性,大学章程被誉为大学的宪法。在国际上那些正儿八经地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国家,大学章程普遍都得到严格的遵照执行,谁也不能凌驾于章程之上——即便英国女王任命的牛津、剑桥大学的荣誉校长也不能例外。大学依照自己的章程运作——从校长的遴选、确定、任命、弹劾、辞职,到各种学术事务争议的处理,从学校的发展规划与改革,到财务审计,都无一不照章办事,按部就班,有条不紊。
依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应该制定章程,并依据章程自主管理。《高等教育法》专门规定了高校章程的内容。《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各类高校应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更是进一步具体化了高校章程。此后,各地高校开始推进章程制定,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总体进展迟缓,因为许多高校仍在持观望态度。虽然教育部今年初公布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明确规定,到2015年要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但客观而言,这种美好的愿景若要实现,就需要强大的行政命令的保障,否则绝无可能。
既然章程是大学自己的校内宪法,事关每个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那么它的制定就应该最大化地遵循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原则,并且一旦确定了,就要严格遵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章程之上。仔细研读教育部官方网站上所公布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的章程,很容易发现问题很多。就宏观来说,首先是众所周知的中国特色的问题,其次是缺乏有操作性的权力制衡,再者是没有申诉机制。毫无疑问,大学章程应该将校内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明确化、可操作化,同时还应该建立师生员工利益受损的申诉机制,比如职称评审、岗位晋升、成绩评定等的申诉与救济。直言不讳地说,如果大学章程缺乏这些必要的制度设计,那么显然就是残缺的、拙劣的。
大学章程不能看上去很美。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民主、科学、公开、透明地制定章程,并在现实中严格照章办事,谁也不能有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