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7月12日 星期五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十二·下)

    第三,解决广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体制及共享的复杂性。广东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分布、经费来源及其管理责权等涉及到中央与地方、部门与条块之间的关系,通过地方立法,有助于进一步理顺关系,建立协调有序的共享制度,从而有利于整合资源、促进共享、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在共享服务中转变政府职能。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工作的重心将从以项目为主,向环境营造、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等方面转变,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借鉴“合理规划布局、减少重复购置;实施购置评议、促进存量共享;推进多方共建、建设协作网络”的国际经验,广东省在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方面,已探索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共享机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受到广大中小企业、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普遍欢迎。

    因此,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立法不仅可以确保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向社会开放,提高利用率,还有助于打破条块分割,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增强政府为创新创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此外,从我国科技立法的总体趋势来看,进入新世纪之后,科技资源共享的立法逐步得到重视。例如,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第044号)明确指出,要“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设施的共享与建设,逐步形成全国性的共享网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科技部、教育部编制的《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国家科技部、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2004—2010年)》,都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提出了要求。

    近年,各省也纷纷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大力加强科技资源共享。2007年8月,上海市已经在全国率先制订了《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的地方性法规。

    其他兄弟省市也在规范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方面制定了许多政策文件,如《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暂行管理办法》《江苏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

    根据国家对科技资源共享立法的总体要求,结合广东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二、十三、十四条对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方面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以指导广东省实际工作。

    二、本条具体内容

    本条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对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进行了规定:

    一是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依法履行共享使用义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是指列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单台(套)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或1万美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是指在满足自身科学技术研究需求的前提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单位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仪器设施和技术服务。

    鉴于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的公共性和基础性,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购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应当承担共享使用的义务,积极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主创新活动提供共享服务。

    二是以社会资金购置、建设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鼓励其提供共享服务。社会资金,是区别于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主要来自于社会力量、非国有企业或者个人的资金。随着企业自主创新需求的不断增强,不少实力雄厚的企业选择自行购置、建设先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有些甚至是在国际、国内都处于领先水平的仪器设施,鼓励其提供共享服务,有助于推动广东省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需制定和落实税收、场所、资金等鼓励政策和措施,促进这部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提供共享服务。

    三是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提供方和使用方的有效结合,才能使共享发挥其减少浪费、提高效率的作用,因此,鼓励提供共享的同时,还需要提高社会的共享意识,营造使用共享的环境。

    目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共享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信息渠道不畅通和资金困难。一方面,政府作为两者的桥梁,应建立起统一的平台,如大仪网的形式,使有需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找到有效信息,能够通过这个平台便捷地获得共享服务。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在资金、政策等方面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优惠的价格获得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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