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04月19日 星期五
《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释义(十)

    第十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进度,并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

    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

    通过消化吸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应当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时的重要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应当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义务规定。

    [本条释义]

    为了切实增强广东省“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本条在第九条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必须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在程序上作出了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利用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应当进行技术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因此,鉴于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和公益性,本条根据上位法并结合广东的实际,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具有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义务,并且规定了明确的操作程序。

    第一,本条明确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的相关单位,应当编制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明确指出:“加强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管理。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后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一个系统复杂的过程,相关单位在引进技术或装备时,应当科学地编制方案,确保今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能够有计划、有目的的顺利开展。

    第二,本条明确规定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进行论证。一方面,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于其专业性的需要,方案的论证必须由专家来完成,保证方案的科学、合理、可行。专家的来源也不应局限于学术理论方面的专家,重大技术、装备的再创新更多的是实践层面的问题,因此,应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等业界的行家。另一方面,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须联合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论证。《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中规定:“重大技术和重大装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须经省发展改革、经贸、科技和外经贸等部门联合组织的专家委员会进行咨询论证,明确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计划、目标和进度。”在条例明确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为专家委员会的主要组织者,也是考虑到该部门具备与科学技术专家、行业联系紧密的优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更好的组织专家开展论证,保证论证工作的有效开展。因此,明确地级市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组织责任,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三,本条明确规定经批准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单位应当按照论证后的方案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因此,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方案规定,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开展先进技术装备的关键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的科技攻关,使企业在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上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再创新,自主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替代进口的产品并成功实现商业化,促进外源技术内源化。

    第四,本条明确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形成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进行评估和验收的重要依据。对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者独特核心技术,是降低成本、提高自身技术水平,摆脱高水平技术装备依赖进口的状况的迫切需求和最终目标。因此,为了加强对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跟踪考核,有必要将消化吸收再创新所形成的创新成果作为考核重点和依据,以确保相关单位切实履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义务。

    结合条例第九条规定来看,第九条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而本条又对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二者相辅相成。

京ICP备06005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