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2011年数据 CFP供图 |
文·实习生 徐冰
今年12月1日是第25个世界艾滋病日。据卫生部数据显示,2012年1月-10月我国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8802例;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492191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383285例。
出席“全民参与 全力投入 全面预防——2012年世界艾滋病日宣传活动”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卫生部部长陈竺表示,近10年来,我国艾滋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遏制,总体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病死率明显降低,感染者和病人的生活质量显著改善。
虽然10年来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艾滋病患者、感染者在就业、就医等方面仍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日前,天津艾滋病感染者小峰,为治疗肺癌隐瞒艾滋病感染史,更引发广泛关注。
新闻回放
HIV病毒携带者隐瞒病历进行肺癌手术
11月12日下午6时,艾滋病感染者小峰(化名)隐瞒病历进行了肺癌手术,手术成功。
最初,小峰住在天津市肿瘤医院,术前检查出HIV呈阳性,医生就让他转到其他医院手术,并在天津市肿瘤医院的出院记录上,院方在入院诊断一栏写有“流行病检查结果:HIV(+),患者不适合手术治疗,出院,于外院继续治疗”。
第二次被肿瘤医院拒收后,小峰又辗转到了北京地坛医院,在地坛医院,小峰又被告知,虽然可以收治HIV病毒携带者,但由于医院没有心胸外科,不具备肺癌手术治疗的资质,所以建议其求助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以协调收治事宜。
小峰回到天津后,又找到了第三家医院,想到坦白病情必定遭拒,无奈之下,在入院上交病历时,小峰将肿瘤医院HIV呈阳性的检测结果覆盖后复印上交,逃避血检。11月12日,小峰在天津一所三甲医院顺利进行了手术。
手术刚结束,小峰亲友告知医护人员他是HIV病毒携带者,让医护人员加强防御措施,避免感染。
问题聚焦
专科医院治不了,综合医院不敢治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几乎所有艾滋病感染者在就诊过程中几乎都遇到过推诿或被拒绝的情况,有的医院甚至让感染者自己写出“自愿出院”的声明来推卸责任。
当遇到类似小峰这样HIV感染和肺癌交叉的患者,本该救死扶伤的医务人员为何拒绝?
北京地坛医院传染科主治医师吴亮告诉科技日报:“地坛医院做了大量的艾滋病感染者及HIV感染者的收治工作,在小峰这个事件当中,地坛医院因为没有心胸外科,不具备做肺癌手术治疗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便小峰符合收治标准,医院也是无法为其进行手术的。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建议其求助于属地卫生防疫部门,以协调收治事宜。”
据了解,我国多家传染病医院面临着和地坛医院同样的境地,大多只是传染病专科医院,并不具备全部综合学科专业,无法完成大型手术,而综合性医院也因为未针对艾滋病患者设置科室,无法保证对其有效的治疗,从而造成就医难的局面。
仍有医务人员欠缺正确防护意识
北京佑安医院传染病副主任医师张可认为,有的综合医院认为自己没有能力来帮助艾滋病人,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太对的,在西方的医疗机构,一个HIV感染者同时患有心脏病,那么心脏科的医生是必须要对其治疗的。
“无知带来恐惧,恐惧带来误解。”中国彩虹健康中心防艾宣传员肖冬接受科技日报采访时表示,有很多人认为艾滋病很可怕,但其实艾滋病从传染性来说,它远远比肝炎低。而在医疗防护方面,只要按照一般传染病进行防护就能够起到防护的作用。他表示,艾滋病人在诊治过程中并不需要特殊的消毒,普通的消毒措施足以,关键是医务人员要具备正确防护意识。
解决思路
专科与综合医院加强在短缺专业方面的密切配合
在艾滋病防治条例中早有规定:医疗机构不能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的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其他疾病进行治疗。虽然有明文规定,但非传染病医院拒绝治疗艾滋病病人的情况屡见不鲜。
早在几年前,北京地坛医院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主任李兴旺就曾提出,通过卫生行政部门来进行协调,“比如请其他的外科医师到我们医院来共同为这些病人来做手术,作为地坛医院可以提供一个平台,因为这毕竟是个传染病医院,有比较好的消除隔离条件,这样就可以解决病人所面临的外科问题。”
目前,广西、云南等地,传染病医院在接收HIV感染者出现无法治疗的状况时,会从其他的医院协调医生前来会诊。吴亮说:“作为地坛医院的一名普通医师,在我院不断努力完善综合学科建设的同时,希望能进一步加强在短缺专业方面与其他综合医院的密切配合,以在今后面对类似小峰这样的情况能够提供更顺畅的医疗服务。”
北京佑安医院的张可医生也表示,要改变对艾滋病感染者就医难的现状,政府应该鼓励传染病医院向综合医院方向发展,增加综合性科室,同时鼓励综合医院的感染科开展艾滋病治疗,以满足艾滋病感染者的医疗需求。
医者声音
《防治条例》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小峰事件一经曝光,舆论哗然。有人说:“作为HIV携带者隐瞒病情做手术万一造成‘链条式感染’谁来承担责任?”也有人说:“HIV携带者去医院就医时像是皮球一样踢来踢去,纂改病例隐瞒病情也是被迫的。”
有医务人员向笔者表示,虽然《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为艾滋病患者提供相应医疗服务,但医院存在防护器械不配套、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匮缺等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收治艾滋病患者,不仅会给医务人员带来风险,也可能给来医院就诊的其他患者造成伤害。”
在调查中发现,在医护人员以及HIV携带者中广泛呼吁应当制定《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实施细则,明确“就医”、“就业”、“隐私保护”的内涵,明确什么是“拒绝、推诿”艾滋病感染者,并明确惩治办法,增强《艾滋病防治条例》的可操作性。
医务人员职业暴露风险需保障
作为一名工作在传染病一线的医生,吴亮说:“在我身边,轻而易举地就能列出四五个在日常诊疗工作当中暴露的医护人员,他们暴露后预防性治疗服用抗病毒药物的副反应是非常大的,比如头晕、皮疹、消化道反应,甚至出现胃储留等会带来很大的痛苦,不过最重要的还是心理压力。作为医护人员,我们愿意为病患尽己所能,但医护人员也同样需要大家的理解。”
尽管目前我国医务人员中尚未发现因职业暴露而感染艾滋病的病例,但职业暴露事件处置办法的缺失,直接影响到防艾人员等的利益。
2006年3月实施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明确,“对因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或者因执行公务感染艾滋病病毒,以及因此致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但五六年过去,此项立法至今仍无明确“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