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05月24日 星期四
平衡政策监管与行业发展为前提
网络文化消费市场亟待立法

    伴随“互联网+”战略的持续推行,互联网已成为激活文化消费和信息消费的新引擎,以互联网文学、影视、动漫、游戏、音乐、新闻等细分领域为代表的互联网内容产业的增长势头则更为突出。

    然而,行业的繁荣必然伴随新的问题产生,诸如游戏、音乐等网络文化消费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对此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网络文化市场发展亟待法律法规跟进

    当前,网络文化消费纠纷集中在消费者因非理性消费,要求7天无理由退费;消费者认为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没有达到预期要求退费;未成年人使用家长手机进行消费要求退费;互联网公司无法提供服务,消费者要求退费等几个方面。但由于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对上述纠纷类型都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对此,酷狗音乐法务总监董鹏表示,文化产品不同于一般商品,有其特殊“一次消费用尽”和“感性评价”属性,如果因为看的表演不好看,听的歌不好听,游戏不好玩、非理性消费等要求退费,将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应呼吁包括监护人、学校、互联网公司、运营商、政府主管部门等齐抓共管,共建健全的互联网消费的解决机制。“

    在政府监管层面上,文化和旅游部其实一直高度关注网络文化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新兴市场、新兴业态的发展,并且及时出台一些政策措施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

    日前,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召开的网络文化消费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文化和旅游部相关负责人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我们将重点推动网络文化行业的转型升级工作,完善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我们的目标是要让平台有更好的内容,让内容有更好的平台。同时也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网络文化行业持续、健康、良性、有序地发展。“

    平衡法律监管与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在常规的网络文消费链条上,除了消费者外,网络文化消费服务平台也是参与度最高的另一主体。对此,业内专家认为,平台提供者仅应承担未尽安全义务及通知义务的违约责任,而不应承担侵权行为引发的连带赔偿责任。

    实际上也是如此,平台提供者可通过完善自身平台用户服务协议及管理细则,明确用户与平台提供者、内容提供方三方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促进网络文化消费健康发展。

    对此,清华大学法学院党委副书记程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时,要区分商品交易和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应通过服务合同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同时还必须考虑网络服务合同的一些特性,同时涉及到未成年人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而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则认为,在研究平台责任之前应先考虑一下平台是什么,“平台不是简单的概念,平台行为也不是简单的定性,可能需要透过具体的行为来看法律责任的问题,不能说平台就一定承担什么责任,还要看在这个具体事件中平台发挥了什么作用。”

    此外,在网络消费问题中,最令全社会关注的莫过于未成年人的各类直播打赏付费是否可以认定无效并追回。

    业内相关专家认为,未成年人也应该先学会保护自己,同时网络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与网络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法院和社会均具有相应的责任。

    诚然,作为一个欣欣向荣的产业,规范其秩序,需要政府、社会、行业的共同努力、密切协作,需要发挥社会各方的积极性。

    (大学生科技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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