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7日 星期二
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安全无小事
□ 科 文

    随着智能汽车产业的爆发式增长,智能网联汽车已经逐渐走入我们的生活。然而,智能网联汽车越来越像是一台装有四个轮子的“手机”,集成了摄像头、雷达、测速仪、导航仪等。由此,远程控制、数据窃取、信息欺骗等手机安全问题同样会出现在汽车上,也会产生诸如驾驶自动化系统随机故障、功能不足等引发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以及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改变车辆功能、性能可能引入的安全风险,甚至直接危及人身安全。

    所谓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新能源智能汽车,带有一定辅助驾驶、自主驾驶及信息搜集相关智能化功能的汽车都可以纳入其中。数据是智能网联汽车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三方面:个人信息相关的数据、行驶数据和图像采集数据,这些都会产生大量的安全风险问题。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信部8月12日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这一系列新要求的提出,将有望减少用户的相关担忧。

    《意见》从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软件在线升级、加强产品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11项具体意见。

    在加强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方面,《意见》要求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软件升级、功能安全和预期功能安全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意见》明确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需要向境外提供数据的,应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在规范软件在线升级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生产具有在线升级(又称OTA升级)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建立与汽车产品及升级活动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具有在线升级安全影响评估、测试验证、实施过程保障、信息记录等能力,确保车辆进行在线升级时处于安全状态,并向车辆用户告知在线升级的目的、内容、所需时长、注意事项、升级结果等信息。

    在加强产品管理等方面,《意见》要求企业生产具有驾驶辅助和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明确告知车辆功能及性能限制、驾驶员职责、人机交互设备指示信息、功能激活及退出方法和条件等信息。企业生产具有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采取脱手检测等技术措施,保障驾驶员始终在执行相应的动态驾驶任务。

    《意见》还规定要加强自动驾驶功能产品安全管理。企业生产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产品的,应当确保汽车产品至少满足四项要求。

    为了有效复盘事故,汽车产品应具有事件数据记录系统和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用于事故重建、责任判定及原因分析等。

    此外,企业应当确保汽车产品具有安全、可靠的卫星定位及授时功能,可有效提供位置、速度、时间等信息,《意见》鼓励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接受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信号。

    据了解,工信部后续将重点针对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编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推动《意见》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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