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5日 星期五
化石资源不可再生
保护力度有待加强

【记者手记】

◎张 晔

    早在2010年,我国就出台《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发布以来,对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发挥了巨大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速,矿产开采或城市开发与化石保护相冲突的情况屡见不鲜。

    2017年,本报曾以《贵州瓮安:一座矿山挖掉地球6亿年历史》为题,报道了瓮安县因开采磷矿危及迄今地球最古老动物化石的事件。在更早些时候,云南省澄江县也曾因为大肆开采磷矿危及化石地和国家地质公园,引起国家层面重视才得以解决。

    朱敏院士等多位专家表示,他们在科研工作中也有过类似的经历,经济效益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几乎不可避免,而且解决这个矛盾难度非常大。

    无论是矿石还是化石,都属于国家的重要自然资源。《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部根据《条例》出台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也组织成立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并列出需要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类型和重要化石名录。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的区域,应当建立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但在现实中,与文物、受保护动植物等相比,化石资源的保护力度依然较弱,《条例》和《实施办法》的落实力度有待加强。

    我国化石资源丰富的地区往往也是经济欠发达地区,记者在乌海采访时对此感受颇深。煤矿是当地支柱产业,老百姓因此富裕起来,城市发展也日新月异。“植物庞贝城”的保护,需要各方面一起来推动解决。

    多位院士和科研人员为此呼吁,应尽快修订《条例》、修改《实施办法》,让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以长远的眼光和科学的态度处理好化石保护与资源开发之间的关系,为科学研究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驾护航。

    “许多人会说,古生物研究关我什么事,但是站在地球历史角度,关注生命和环境是永恒的话题。”正如周忠和所言,要大力推动科普教育,让更多的人对科学感兴趣,按照科学规律来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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