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8月03日 星期三
强化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水平
◎朱冬香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提出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制机制。实践中,我国对科技创新、研发和应用的治理仍不充分,治理主体对科技伦理治理的重视有待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教育效果、公众科技素养等有待提升,科技伦理治理模式有待进一步健全。

    应对现代科技引发的风险不确定性与伦理抉择的复杂性,不仅需要科技工作者严格遵守正确价值准则,需要党政部门、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多元主体参与治理,还亟须从顶层设计上将共建共治共享融入科技伦理治理,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优势,通过重塑科技相关主体结构,重构利益方权责,为实现以科技负责任创新促进人民美好生活为共识性价值目标的集体行动而做出创新性设计与安排,从而更好地促进科技伦理治理整体性功能发挥。当前,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科技伦理治理模式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具体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发力。

    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结构

    从治理要素看,治理模式的核心是以规范和调整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和关系为基础,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权责明确“纵向贯通”、多元主体“横向协同”的治理结构,促进科技伦理治理协调规范、有序推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这就要求应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科技伦理治理各方面各环节。各级党委要在科技伦理治理中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各级政府要发挥对参与主体的管理、协调、监督、问责等职权,从上而下“纵向”传导权责,实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有力执行和推动,构建各类科技伦理委员会、有独立合法性的科技类社会组织、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等主体间“横向协同”体系,既要保障各相关主体享有知情、参与、表达、监督等切实的治理权利,又要承担对科技活动的管理、服务、教育、监督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强化以法治、德治为重要保障的治理手段

    从治理手段看,治理模式要求法治与德治并举、协同发力。法治与德治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二者都是预防和解决冲突、维持治理秩序、提高治理效率的方式,法治表现为规范性、强制性、普遍性的硬约束制度体系、保障措施,从外部平衡主体间利益关系、规范行为准则,弥补德治管束不足;德治表现为人的内在的道德自觉,是具有亲和力、感染力、针对性和引领作用的科技伦理教育和文化熏陶等软约束手段,为治理模式提供良性发展的内生动力,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两者协同治理,能够从功能上实现互补,达到硬约束和软约束、外在约束和内在约束、他律和自律的统一,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科技伦理治理提供重要保障。

    凸显以共建共治共享为本质的治理特征

    从治理本质看,共建指多元主体群策群力共同构建科技伦理治理模式,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推动下,汇聚、吸引、整合社会各方力量和资源,依靠党政部门制定政策法规明确各方在科技伦理治理中的分工和权责,发挥统筹协调能力实现信息互通,强调“人人有责”,为治理奠定前提基础;共治指多元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依权责推动各项治理制度、机制落地,体现治理的实践要求,将多元主体分工和权责落实为具体行动措施,促进科技伦理治理模式的制度体系正常运转,督促“人人尽责”,最终保障治理成果的实现;共享指科技伦理治理实现的资源、秩序和利益归属于多元主体共同拥有,体现治理模式的根本目标,最终形成“人人享有”的治理成果。三者相互作用,良性循环,勾勒出多元主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的结构逻辑和实践路径,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科技伦理治理效能。

    把握和遵循治理理念的四个维度

    从价值层面看,在构建和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科技伦理治理模式过程中,需要正确理解和重点把握四个维度。正确的科技伦理价值取向应当具有“人民性”,要增进人民福祉,符合人民利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和向往,科技活动的出发点必须是更好地造福人类,底线是无害于人类。科技伦理治理必须发挥主体“协同性”,在明确权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主体权责,制定相应制度体系,充分调动、发挥各主体在科技伦理治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通过多元主体协同联动,实现治理良性发展,化解各方利益冲突。科技伦理治理要保障权与责“正当性”,通过赋权增能,明确相关主体审查权、指导权、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评判权、监督权、建议权、追责权、补偿权等,确保相关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通过搭建以高效、安全、公开、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基础的“共商性”平台,完善相关举措,公开科技活动及其伦理风险,对风险和伦理问题进行前瞻性评估、咨询和预判,组织利益相关者参与科技政策的酝酿和制定,促进多元主体民主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有效凝聚社会共识。

    (作者系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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