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25日 星期三
减负赋能同步推 放得开更要管得好
——专家学者热议《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下)
◎本报记者 刘 垠 陆成宽

    “科研项目经费怎么用最有效,肯定项目负责人和首席科学家比较熟悉,管理部门对具体经费如何使用并不是内行。科研经费不能管得太死,但也不能一放了之,如果把经费使用和管理的权力完全交给项目负责人,又可能会滋生科研经费腐败等问题。因此,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平衡。”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副所长卢方军研究员说道。

    卢方军一番话,道出了身为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者的双重考量。

    如何更好地平衡“放”与“管”的关系,更大发挥科研经费的保障作用和激励作用?针对科研经费管理的难点,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

    细节到位 “放”与“管”并不相悖

    “《若干意见》的一大亮点,就是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有了明确规定。有了明晰可操作的规定和可把握的标准,才能放得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吕薇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该文件是近年来出台的一项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文件。过去,相关政策难以落实的主要原因是规定比较原则,缺乏细则,执行者怕越线,监管者不敢放,现在执行者和监管者都有规可循了。

    比如,《若干意见》就提高间接费用比例,分类制定了间接费用提取标准: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若干意见》第22条举措强调,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在吕薇看来,一方面,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提高了监督检查的效率。另一方面,好政策落好地,则要压实责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要探索制定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禁止性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赋予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并不是一放了之;加强监管,也并不等于要束缚科研人员的手脚。

    此前,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教科文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韩凤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科研经费管理放权只是手段,提升科研资金使用效益才是核心目的。要平衡好“松绑放权”和“权责匹配”的关系,强化科研机构在科研经费改革中的主体地位,强化科研院所自身的人、财、物资源配置主体责任,强调科研院所负责人的职责担当。

    好政策落地 还待压实主体责任

    身为科研管理人员,卢方军认为,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限下放到项目承担单位,让研究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毕竟,研究单位对其持续深耕的领域有着更深刻理解。

    “当然,经费使用必须按照财务制度来,自主权不是科研经费随便花,而是说科研院所能在项目经费总概算下,根据研究任务及其进展情况,自主决定支出到哪个方向。”卢方军补充说道,研究单位应当与政府管理部门签订任务书,就经费的使用范围、管理方式、成果目标、领域责任、国际地位等做出约束和承诺。

    “政府管理部门在赋予科研单位自主权的同时,也要探索追责机制,对研究单位的整体经费使用效益和规范性、科研诚信等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延续研究单位的经费自主权。”卢方军说。

    值得注意的是,《若干意见》亦有相应细则划定“红线”。比如,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在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予问责。

    吕薇强调,下一步关键是要把政策落到实处,总结实施中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不断改进,更好激励科研人员潜心钻研,创造更多更好的研究成果,切实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

    “特别是对在科研经费投入机制的改革创新试点,要及时总结可复制的经验逐步推广。”吕薇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前几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时,自己还建议,关于保障措施部分可以借鉴《若干意见》的精神和提法。

    (科技日报北京8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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