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6月22日 星期二
数字化转型推动要素分配体系新变革
◎洪志生 周丽群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包括“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当前,以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推动的各领域数字化转型正当其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人们培养起来的数字化生产生活方式渐成常态。新转型与新趋势,正推动要素分配体系新变革。

    数据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融合共创价值

    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字平台的发展,使得数据的产生、收集、整理、交易与应用更为便捷,依托数字技术和平台创新,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治理渐成时代主旋律,“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且与其他要素融合创新,共创价值。

    多边数字平台使得要素组合参与分配更为普遍。当前,以多边参与的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这在一定程度变革了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要素分配模式。越来越多的新型劳动者组合性地提供“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并借助数字技术和平台模式获得相应报酬。如网约车司机、骑手、直播网红和创客等,组合投入劳动力(技能、专业知识)和轻资产(货车、电动自行车、播放设备、小型设备)两类生产要素,借助数字平台机制获得两类要素的组合报酬。部分平台用户如共享单车消费者,也组合投入劳动力(自助扫码骑车)和行为数据,获得廉价便利的出行服务。作为数字平台方,则可以获得资本、管理和数据等要素的组合回报。

    数字化转型适应了多元要素参与分配的复杂机制。数字化转型下,生产要素的多元化与组合性增加了其参与分配的复杂程度,数字技术为这一复杂机制的实现提供支撑。首先,数字技术利于创造价值。依托数字技术,数据与其他生产要素有效融合,基于此的平台模式创新不断涌现,创造价值的经济活动也更加丰富和高效,这为多元要素参与分配提供了价值基础。其次,数字技术利于各类生产要素投入与产出的科学量化。平台软件、数据库、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能够实现低成本高效率的存储与统计、关联与分析、存证与不可篡改,科学界定生产合作中不同要素的产权归属,合理计算生产要素投入与产出的关联度。如骑手绩效取决于其订单完成情况和用户评价,音乐平台的创作者通过下载次数了解自己的报酬依据;借助钉钉等数字平台的跟单数字化,商家可以合理量化销售员的投入与产出;数据生成方和拥有者的个人或单位,也可根据其数据要素在价值链中的作用获取相应份额的回报。可以说,数字技术有效支撑了“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再有,数字技术通过交叉或延时付费实现多边合作,适应多元生产要素复杂合作的分配机制。如搜索引擎的用户一般不付费,平台的收费来源于商家广告,商家则从用户数据获利;亚马逊、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资本方一般在数年后才从平台的规模用户和海量数据中获取垄断性高额利润。

    健全多元要素分配体系以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提高要素配置效率,需要充分理解新时代社会主义分配体系的组合性和多元性特征,从而构建科学有效的多元生产要素分配体系。

    首先,从观念上正视数字时代新型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当前,融合其他生产要素的数据,正在成为企业、区域乃至国家竞争的关键要素。未来应进一步重视数据要素的产权保护、产权分割和产权收益,以便与其他要素自由组合赋能创新活力。

    其次,采用审慎包容敏捷的产业治理机制保障多元要素组合参与分配。数字赋能的平台模式下,投入多元要素的新型劳动者成为突出的价值创造主体,其报酬的本质是所投入要素的价值回报。一方面鼓励各类新模式新平台创新发展,保障新型劳动者所投入各类要素的相应权益,激发其投入多元生产要素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规避部分新型劳动者通过合谋或者隐蔽性技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不因消费者权益受损而轻易否定新业态发展,而是应完善法规细则以规避风险。

    再次,发展数字技术、完善治理规则助力多元要素的产权界定。一是促进数据要素的产权明晰,构建平台信用体系、建立数据集群中心、开发分类密匙,结合立法与治理规则的制定,促进数据能够在安全和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开放使用。二是充分运用区块链技术界定与保护多元要素的产权,如可重点突破高性能、安全隐私、高可拓展性的联盟链核心技术,大力发展国产自主可控的区块链技术平台。

    最后,为多元新型要素交叉和延时参与分配提供保障机制。数字化转型背景下,可借助资本等生产要素,创新多边交叉合作机制,保障知识、技术和数据的价值回报。一是可通过风险投资、商业银行信贷服务、平台服务费优惠等方式,让平台和新型劳动者能在创新早期免受现金流紧缺的困扰,获得创新保障;二是创新生产资料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机制,让各类创新者低投入、易创新;三是完善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保障,释放更多可携多元要素组合的个体加入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大潮中。

    (洪志生系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周丽群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ICP备06005116